?開具80余萬空頭支票后玩失蹤 廈門一男子數(shù)罪并罰被判八年六個月||福州律師分享
廈門一男子明知公司資金不足,卻開出82.3萬元的轉賬支票用于支付貨款,該支票無法兌現(xiàn)后逃匿躲藏,之后該男子還伙同他人采用合同詐騙的方式騙取兩部車輛進行抵押借款。福州刑事律師提示。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犯票據(jù)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責令其退賠經濟損失82.3萬元。福州刑案律師
林某是廈門某建材公司的總經理,2010年7月,林某在明知公司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然開具4張面值共計82.3萬元的轉賬支票給廈門某鋼鐵貿易公司用于支付貨款。鋼貿公司在上述支票到期日屆滿后,到銀行辦理轉賬時發(fā)現(xiàn)上述轉賬支票均為空頭支票,無法兌付。鋼貿公司向林某催討錢款,林某則關閉手機,逃匿躲藏。福州刑事律師
2010年10月,林某伙同李某(已判刑),以租車使用為名,分別與廈門市的兩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騙得兩部價值分別為17.2萬元與20.7萬元的小轎車,隨后偽造了車輛相關證明文件,將兩部車進行抵押借款10萬元與13萬元,并共同分贓。
林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上網追逃期間,于2011年10月23日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犯罪事實,并被取保候審。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林某又涉嫌實施票據(jù)詐騙犯罪,隱瞞身份、逃匿失蹤。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福州刑案律師分享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經營的建材公司在已出現(xiàn)了資金鏈斷裂,公司賬上的資金已無法兌付支票,林某在其掌握著公司資金調配權的情況下,明知公司賬上無足夠資金,仍借口貨款能夠回收而開具空頭支票,簽發(fā)面值82.3萬元,受害單位相信其將來能夠兌付支票,才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交付貨物。從林某事后的行為看,林某并未主動還款,而是更換手機與被害單位失去聯(lián)系,在逃期間也未積極還款。以上事實證明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其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jù)詐騙罪。
林某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財物,價值共計約37.9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合同詐騙罪。林某雖在合同詐騙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其卻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逃逸,直至被公安機關通緝歸案。故依法不予認定林某為自首。
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宣判后,林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福州刑事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安海濤??通訊員??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