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中止犯罪的行為定性|福州刑事律師提示
2015年8月17日晚,段洪伙同曾周、陳大黨持刀前去尋找以前結怨的邱榮報復,到達邱榮處未遇到邱榮而未能報復成功。福州刑案律師分享案件。次日晚上9點,三人又到邱榮下班必經之路等待邱榮。福州刑事律師提示。等到9點50分時,邱榮一個人到達三人所等位置時,在陳大黨和曾周持刀上前欲追砍邱榮,段洪即勸阻陳、曾二人放棄追砍邱榮,勸阻無果下即一個人離開,后邱榮被曾周、陳大黨砍成重傷。福州刑事辯護律師
【分歧】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對段洪在犯罪的過程中主動退出犯罪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產生了兩種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段洪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理由是:一、段某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即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二、段洪在客觀上并末實施犯罪行為。段某雖然和同案犯一起去了作案現場,但并末動手。邱榮受重傷的后果非段洪所為,與段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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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段洪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既遂。雖然邱榮受損害結果不是段洪親手所為,但在共同犯罪中僅有個人中止犯罪行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他人的犯罪行為,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的,仍屬于犯罪既遂。
【評析】:
福州刑事案律師分析,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了損害后果的出現的犯罪形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做到以下三點,第一是在能夠完成犯罪行為而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而是必須是在犯罪的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行為,三是必須有效防止了損害后果的出現。
本案中,段洪雖然在犯罪的過程中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防止邱榮受損的結果出現,仍不滿足犯罪中止的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既遂,全部行為人即既遂。曾周、陳大黨的整個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構成犯罪既遂,那么,段洪也應認定為犯罪既遂。但是段洪的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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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趙全能(作者單位:云南省昭通市魯甸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