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不宜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形||福建福州律師福州離婚律師分享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農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后,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家庭成員對承包的土地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專業離婚福州律師提示。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福州離婚律師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福州離婚律師分享。可見,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承包的土地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實踐中,由于承包土地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當家庭成員中的夫妻離婚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先將離婚當事人的土地從家庭成員中析出后再進行分割,在析出之前,不宜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則,有可能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就土地分割問題,如果涉及其他共有人的權益時,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當事人可在離婚后將其他家庭 成員列為共同被告另行起訴,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福州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當然,共有人是未成年的,在離婚案件中,可根據離婚當事人以及被撫養人的具體情況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王岑森
(作者單位: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