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閱卷真的只是閱材料嗎?||福州刑事律師分享
文 |?老明
來源 | 老明的法律博客
(首發于明律問刑微信公眾號)
全面閱卷是刑事案件辦理的一個基本要求——包括卷宗內所有的證據材料和非證據材料。起碼那些優秀的職業人是這么認識并身體力行的。基于這樣的理由或前提,閱卷也可以說就是閱材料。但是,真的就只是閱材料嗎?這需要從閱卷的目的中尋找答案。
正因為如此,我更愿意將閱卷中的“閱”解讀成是對偵查活動與嫌疑人或訴訟參與人行為的檢視與審閱。這樣的視角可能有標新立異的成分,但將對靜態的“閱”轉化為對動態的“閱”,不僅是一個思維方式的轉化,可能更會促使我們將問題看得更加全面。這個判斷基于以下存在的事實:
其一,卷宗內所有的材料,無一不摻雜著偵查主體的能力、技術、認識、規范等復雜因素。例如,當取證人有意或無意地“有罪推定”時,通常會有選擇性取證,甚至是篡改性取證。有人開玩笑說,刑事訴訟中的各方,只有偵查人員是最懂得“法言法語”的——訊(詢)問人和記錄人通常會將被訊(詢)問人的回答,依照主觀認識歸納為符合偵查方向的書面語言,以便滿足法律判斷的規范需要。
其二,任何書證、物證,包括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都是行為人在特定動機、目的等心理支配下的行為在現場或有關場所的反映。因此,傳統的教科書上都是這樣介紹偵查流程的開始:通過勘查現場(實施犯罪的地點和遺留有同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處所),發現、收集和保全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進而推斷實施犯罪的情況與動機、目的,確定偵查方向范圍。也就是說,所有的偵查活動,從一開始就已經受到行為留在現場的痕跡物證的制約與影響。
其三,每一份言詞證據材料的形成,除偵查主體的影響之外,都和作證陳述人的感知、記憶、動機、情感、情緒等密切相關。據說,英美法系國家司法中所理解的證據,與我們書面化的“材料”含義大相徑庭,不是簡單的言詞內容,而是包含了復雜心理的綜合體。因此,一場正式的審判,必然要求各色證人出庭接受質詢,以便控、辯、審各方通過觀察表情、體態等,綜合判斷言詞內容的證據資格與效力。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就是對作證行為的檢視。
福州刑事律師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