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離婚方式轉移財產 巢湖一“老賴”被判刑|福州刑事律師分享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葛某拒不執行判決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當庭一審判處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福州律師提醒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葛某與陳某合伙糾紛案件,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葛某一次性給付陳某45萬元及利息,葛某未在判決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2014年6月19日,陳某向巢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7月2日,巢湖法院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葛某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巢湖法院快速行動,于2014年7月8日,扣留被執行人葛某名下的工程款30萬元,后因陳某與葛某達成和解協議,法院依法對該工程款予以解封。因葛某違背承諾,未履行和解協議,陳某于2015年3月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經查,葛某的銀行賬戶于2015年6月18日、6月26日、7月30日分別有30萬元、8.5萬元、5萬元的合法工程款匯入,但葛某并沒有履行執行義務,也沒有如實向法院申報款項,而是進行隱匿轉移。2015年,葛某的妻子購買巢湖恒大帝景商品房一套,房款總額58萬余元。2016年1月,葛某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家里的自建房和恒大帝景商品房及存款全歸妻子,債權債務由自己享有償還,企圖通過離婚的方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此外,葛某將自己名下的一輛轎車以3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他人,所得款項也未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采用轉移財產的方式規避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能夠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在羈押期間表現差,可酌情從嚴處罰。綜上,法院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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