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碾傷倒地行人 駛離是否屬于逃逸
法院審理認為不屬于逃逸 判決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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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王某駕車看到馬路上有一把撐開的黑傘,就直接碾壓了過去,不料導致一位受傷倒地的行人死亡,賠了受害方30萬元后,保險公司以其屬于逃逸行為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理賠。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王某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保險金。福州交通事故律師提示
????雨夜碾到人?賠了30萬
2016年1月6日20時許,天空下著雨,羅某駕駛轎車沿安徽省肥東縣合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賓館門前,撞到同向行人徐某,導致徐某倒地。羅某下車看了看,即駕車逃離現場。四五分鐘后,王某駕駛轎車駛至此路段,再次碰到倒地的徐某,車輛未作任何停留,直接駛離現場。路人發現躺在地上的徐某后立即報警。因傷勢過重,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肥東縣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羅某和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害人徐某無責任。王某賠償了受害方30萬元。
王某的轎車在安徽某保險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王某在向保險公司提出在商業險范圍內理賠,遭到拒賠。王某訴至肥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30萬元。福州交通事故律師
????不屬于逃逸?保險應理賠
王某在庭審中述稱:事故發生在雨夜,我開車路經徐某倒地處時,只看到一把黑色的雨傘,以為傘下面是窨井蓋,就直接開車過去了,我不知道車碰到人。后來交警找我,讓我看監控,并檢測到我車子底盤有少量血跡,我才知道事故的發生。我沒有逃逸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沒有認定我逃逸,我已經賠償了受害方30萬元,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福州交通事故律師
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但事故發生后,原告駕駛車輛離開現場,屬于逃逸,依照規定在交強險部分理賠,商業險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肥東法院審理認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即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離現場,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逃逸。此案中,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原告的陳述,可以認定王某并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此,王某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保險公司以王某存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險公司提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商業第三者險也不理賠。法院認為,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此案中,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并未起到明確提示作用,被告也并未就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原告做出明確說明,故對被告此節抗辯意見,法院亦不予采納。肥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險理賠款30萬元。
保險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減少其不應承擔的各項損失24萬元。合肥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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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本報記者 周瑞平 本報通訊員 張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