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動投案只是現場等待能否構成自首|福州刑事律師提示
? ? 【案情】
2017年4月9日12時許,被告人梁某醉酒后以被害人魏某算卦騙其10元錢為由,到被害人魏某在河南省內黃縣朝陽路二帝大酒店門口的算卦攤處滋事,并將被害人魏某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魏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而后,被告人梁某在案發現場,用手機給家人打電話說自己把人打傷了,并對在場的人說,“你們該報警就報警吧,反正我不走”。在場其他人用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后將梁某帶走,梁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內黃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魏某的損傷為輕傷一級。福州刑案律師提醒
【分歧】
本案中是否構成自首,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梁某不符合自首“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兩個要件,不構成自首。
第二種觀點認為,梁某在現場等待行為符合自首制度的設立目的,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司法解釋原則,應當認定為自首。
【評析】
福州刑事律師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自首的成立必須由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構成的,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在本案中,梁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這一要件已經成立,關鍵在于是否能認定梁某屬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本質特征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將自己制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愿意把自己交給國家追訴,而不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親自向司法機關“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規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處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等準自首行為。對照這一規定,準自首規定的自動投案更符合被迫、消極歸案,但司法解釋仍將其確定為自動投案。由此可見,我們在理解“自動投案”時應當作寬泛解釋,只要犯罪嫌疑人愿意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接受國家追訴,就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梁某雖然沒有親自向司法機關報案,但在案發現場等待司法機關的抓捕,形式上表現為消極的等待,但有著歸案的必然性,反映了梁某在案發后愿意被司法機關控制,將自己主動交付國家追訴的主觀意思。其主客觀上都完全符合主動、直接投案的特征,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福州律師
刑法上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嫌疑人悔罪,梁某的行為結果已經到達這一目的。自首是量刑制度,其本旨是鼓勵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減少社會危險性,節約司法資源。在本案中,梁某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抓捕,相比“逃跑后在追捕過程中歸案”和特別自首更輕微。筆者認為,該行為認定自首有利于實現自首制度設立的目的,也符合?“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原則。
福州刑事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劉曉峰 卞艷飛;單位: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