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遇車禍 公司未繳保費賠巨款 平遠法院判決:單位支付員工工傷保險待遇 |福州交通事故律師提示
?為省錢,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曾想禍事就真的上門了,員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公司為此賠了一筆巨款,真是因小失大。近日,這個心存僥幸的公司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賠償員工因工傷造成的醫療費用及各項補助金等共計36萬余元。福州交通事故律師提醒
????員工上班途中遇車禍受重傷
2015年10月9日12時15分,梅州市某生態文化有限公司員工何某乘坐其丈夫凌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在上班途中與凌某駕駛的普通貨車相撞,何某受傷倒地。因傷情嚴重,何某先后被送往平遠縣人民醫院、梅州市人民醫院、佛山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2016年1月18日,平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某所受的傷害為工傷。經平遠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梅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何某所受工傷為五級傷殘。
????不服仲裁裁決上訴至法院
今年6月8日,平遠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何某與其所在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起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37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243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2150元及醫療費用245321.87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376元等合計46萬余元。
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書的裁決,于6月20日向平遠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何某的受傷屬于交通事故,且根據《入廠合約》約定的內容,公司與何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關系實質為勞務關系,再者,何某受傷時間不符合其正常上班時間,故不屬于工傷,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合計46萬余元。福州律師提示
????未交工傷保險承擔巨額賠款
平遠法院經審理查明,員工何某于2015年2月28日入職原告公司,為普通生產工人,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未為何某繳交社會保險,但經平遠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裁定何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受傷,經平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和平遠縣人民政府的復議,被認定為工傷,傷殘五級,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未按規定為被告繳交工傷保險,應由公司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因何某在起訴凌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亦請求了醫療費,與本案請求存在重疊,故將凌某已支付的10萬元醫療費給予抵除,公司仍需賠償醫療費14萬余元。
根據上述事實,平遠法院判決公司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36萬余元。原告不服,上訴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切記:繳納工傷保險費 ?福州律師提示
工傷保險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勿心存僥幸因小失大。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則其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城市間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費用、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等七項費用,都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該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故該筆費用只能由該公司自行承擔。為省小錢,反而花了大錢。
福州律師網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黃義濤 劉翠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