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討債卻遇上“無間道”
討回20萬元未收到 余款還被受托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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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委托專業討債人員要債,沒想到已討回的款項卻無法收回,甚至連剩余債務也被討債人員免除。近日,盛某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受托討債人員劉某交付已討回的債務20萬元并申請查封、凍結被告劉某名下的財產。
2016年年底,盛某因其朋友孫女士借款30萬元久未歸還,經其本人多次討要未果,遂書面委托劉某全權代表討要30萬元的借款。2017年夏天,半年時間過去了,盛某一分錢也沒拿到,相反債務人告知剩余債務已被討債人免除。雖然受托人劉某承認已討回20萬元,但是一直推脫委托人不來領取,自己就另作他用了。無奈,盛某向吳江法院起訴,要求討債人交付已討回的20萬元。被告劉某辯稱,其確實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債務人孫女士討債,討回的20萬元沒有轉交給原告盛某。但劉某主張,應該扣除劉某在辦理受托業務中賠償他人的5萬元損失和15%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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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本案遠沒有原告盛某在訴狀中陳述的這么簡單。在起訴前盛某以受托人劉某涉嫌侵占罪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過案,但公安機關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受理,建議盛某向法院起訴。從原告盛某提供的證據來看,案外人張某將20萬元打給債務人孫女士,孫女士將20萬元轉入本案被告劉某的賬戶后,被告劉某向債務人孫女士出具收條1份,表示收到20萬元還款,剩余部分放棄,原告盛某與債務人孫女士之間的債務一次性了結。次日,劉某將20萬元又打入案外人張某賬戶。這樣,經過多輪轉賬,債務人孫女士與本案原告盛某之間的債務消滅,20萬元款項從案外人張某賬戶中出來后又重新回到了張某的賬戶,只是原告盛某的錢仍然沒有拿到。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盛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劉某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將20萬元討回后,理應將相應的款項轉交給委托人盛某。被告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于報酬有明確約定,亦未證明其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賠償款,故法院對被告劉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支付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20萬元。(向??軍)
■法官提醒■
公民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并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行主張。委托他人討債應在委托合同或委托書中明確約定受托事項及其范圍,防止受托人在討債中出現私自免除債務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專業討債人員在討債的過程中亦應遵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非法討債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嚴重者還會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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