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冊不能隨意抄襲 寧波一企業被判賠3萬元||福州律師提醒
別家公司的產品宣傳冊,能不能拿來改成自己公司的內容去使用?可能有人會認為這不算什么事,但寧波一家企業為此交了一筆不菲的“學費”。他們因抄襲杭州一家公司的產品宣傳冊,近日被寧波中院判賠3萬元。
打官司的兩家公司都是做五金的,產品范圍比較接近。2011年4月,杭州這家五金公司制作了一份產品宣傳冊,內容主要包括對公司情況、企業文化、產品數據等方面的介紹,以及產品的圖片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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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去年上半年,杭州公司發現在寧波出現了一份跟他們產品宣傳冊幾乎一樣的資料,介紹的卻是寧波一家五金公司的產品。
杭州公司十分憤怒,先將產品宣傳冊向浙江版權局提出了作品登記申請,隨后獲取涉嫌侵權的產品宣傳冊,并將整個取證過程申請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
去年年底,杭州公司將寧波公司告上法庭稱,寧波公司的產品宣傳冊抄襲了他們的產品宣傳冊,其封面設計、文字表格、圖案版式都跟他們的宣傳冊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侵害了他們產品宣傳冊的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費用。
對于杭州公司的起訴,寧波公司覺得非常冤枉,提供了很多網頁資料,證明杭州公司的產品宣傳冊也不是“原創”,比如很多技術資料都是同行業的強制性規定的技術要求,不少都是在網上下載的。
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沒有獨創文字內容的產品宣傳冊到底算不算作品”上。法院認為,從文字上看,產品宣傳冊里對公司情況、企業文化和產品品質的簡介,表達方式沒有充分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對產品名稱和數據的標注,大部分也為行業內通用,因此不構成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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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產品宣傳冊里拍攝的照片,體現出了作者對擺放位置和光影的處理,構成攝影作品,而且產品宣傳冊在內容的選取編排、文字說明與產品照片的排列位置、圖示大小比例、色彩標注等方面均充分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呈現出一種獨特的表達形式,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匯編作品定義,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
經比對,寧波公司產品宣傳冊在內容的選取編排、文字說明、產品照片與文字的排列位置、圖示大小比例,甚至部分圖示的顏色配置方面均與杭州的產品宣傳冊高度相似,構成對杭州公司作品的侵權。
最終,寧波中院判決寧波公司立即停止復制、發行涉案產品宣傳冊,并賠償杭州公司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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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