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肖峰、田源:離婚時發現子女并非親生,能否要求對方返還撫育費||家事糾紛福州律師分享
【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林某;被告:郭某。
原告林某、被告郭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8月8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6月17日被告生育一子林某甲,從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由林某乙照管,支付保姆工資6000元。2015年9月7日,原、被告協議離婚。離婚后,小孩林某甲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因小孩林某甲非原告親生,2015年9月14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101,600元。
原告訴稱:在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違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的義務,并與他人非法同居生子,存在嚴重過錯,并對原告的精神及物質造成巨大損害,依法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林某甲撫養費15,000元(每月1000元撫養費為基數,從2014年6月17日始至2015年9月17日止)及保姆工資6600元(以每月1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24日止),共計人民幣101,600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賠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只能支付3000元為宜,原告沒有支付小孩的撫養費一分錢,被告不同意賠付原告撫養費。2015年2月至8月間,被告愿意每月賠付保姆工資200元。
【審理要覽】
法院認為,被告所生男孩林某甲非原告親生子,原、被告無異議,且有DNA檢驗報告書證明,足以認定。因男孩林某甲系被告與其他男子所生,既不是原告的婚生子女,也不是原告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原告對林某甲沒有撫養義務。原告撫養了非其親生子林某甲的行為是一種違背其真實意思的無效民事行為,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的規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撫養費等是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持。
原、被告均為職工,根據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平均水平等情況,每月負擔小孩的撫養費以1000元計算較為適宜,撫養時間可從林某甲出生計算至原、被告離婚之日止,撫養費可認定15,000元(1000元/月×15個月)。根據實際情況,原告支付保姆工資6000元,也可認定。為此,原、被告撫養林某甲共付出21,000元。但因該21,000元花費系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所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無理,被告應當返還一半即10,500元。
由于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違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的義務,并與他人生子,存在嚴重過錯,對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損害,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但原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偏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8條、第10條的規定,可酌情采納10,000元。判決:(1)被告郭某應返還原告林某撫育林某甲的費用人民幣10,500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合計人民幣20,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2)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思路】
1.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1)離婚糾紛中,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子女并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騙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子女并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欺騙方要求返還其在雙方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可酌情判決返還;受欺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用應否返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支持了受欺騙方要求返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出撫養費用的請求。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離婚時發現子女并非親生的,受欺騙方可以在離婚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賠償。
(2)離婚后發現子女并非親生的,受欺騙方可以主張返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受欺騙方應當在發現受欺騙后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3)主張自身受欺騙的一方應當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子女并非親生,對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在必要時可申請親子鑒定予以確認。
【裁判規則】
1.法律法規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3.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1991]民他字第6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以上意見供參考。
4.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訂)
三十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子女并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騙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四十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子女并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欺騙方要求返還其在雙方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可酌情判決返還;受欺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用應否返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專家視點】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至離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仍讓夫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可稱為欺詐性撫養關系。欺詐性撫養行為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逃避法定的撫養子女義務,采取欺騙手段,讓被欺騙人即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相信該子女為其婚生子女,并為之提供撫養費的行為。
欺詐性撫養關系,既產生于婚生子女否認之后,也產生于非婚生子女認領之后。婚生子女的否認一經判決確認,否認權與該子女在非否認確認前的撫養關系即屬欺詐性撫養關系,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后,如該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原有配偶有父子撫養關系的,該撫養關系亦為欺詐性撫養關系。
由于我國沒有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對于這種欺詐性撫養關系應如何處理,均無法律依據。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給付的撫育費是否返還,有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不同意見。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此多采肯定說,不過所持理由各不相同,對撫育費返還請求權的性質認定也大相徑庭。對于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復函中并未明確加以規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劉德權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3)》,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澤中院田源法官主編《婚姻家庭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一書(共743頁) ? 編者按:經法律出版社獨家授權,本公號將陸續推出最高法院肖峰博士、菏澤中院田源博士共同主編《婚姻家庭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一書中精品文章。歡迎各位盆友轉發分享、謝謝支持! 轉自:家事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