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死者生前沒有立下遺囑,也沒有法定繼承人,其遺產該如何處理?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外甥、外甥女要求繼承舅舅遺產的案件。
前不久,袁某因為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留下了一套房產。袁某生前未結婚生子,其父母也已經去世。袁某的弟弟也已去世,生前未結婚生子。袁某的姐姐也因病去世。袁某生前由姐姐家三個子女陳大、陳二、陳三負責扶養照顧。發生交通事故后,袁某的醫療費也由陳大、陳二、陳三墊付。現陳大、陳二起訴陳三要求依法分割袁某遺留的房產。陳三則稱袁某生前曾口頭承諾將自己的房產遺留給他,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而袁某也沒有法定繼承人。那么,陳大、陳二要求分割財產于法有據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被繼承人袁某年老獨身且無子女,陳大、陳二、陳三在袁某生前對其進行了探望和照料,在袁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墊付醫療費,陳大、陳二、陳三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情形,應視為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故法院判決袁某的房產歸陳大、陳二、陳三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贍養老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是為了鼓勵公眾扶養照顧孤寡老人,倡導贍養家族長輩的良好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