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遭遇“被欠債” 福州鼓樓法院:借款支付證據不足,判決不予支持||福州律師網分享
?夫妻上法院鬧離婚,婚還沒離成,又被他人起訴要求夫妻倆還錢。借款所涉總額為20萬元,丈夫亦承認借款屬實時隔幾年才補的欠條。妻子表示這是丈夫與他人做的假債,就是想把所謂的“借款”通過訴訟方式變成夫妻共同債務,最終讓她一起承擔后果。
這起夫妻離婚期間又鬧出借貸糾紛,如同電視劇般的案情就在福州市鼓樓區法院“上演”。面對如此離奇的糾葛,鼓樓區法院法官慧眼明辨是非,查出破綻,最終判決不予支持。
女子訴離突然“被欠債”
2015年4月下旬,女子林某起訴與丈夫張某離婚。庭審中,張某聲稱其曾為投資某公司,分別向高某、涂某各借款10萬元,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要求林某分擔債務,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不到一個月,林某便收到兩張來自鼓樓區法院的開庭傳票。2015年5月下旬,討債人高某、涂某向鼓樓區法院起訴,稱張某和林某向他們借款20萬元,且向法院提交了20萬元的借條。 高某訴稱,2011年9月15日,張某以投資某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他借款10萬元,約定月息2分,每滿一年結算一次利息。在他支付現金10萬元給張某后,張某依約支付高某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的利息,2013年9月15日至今的利息未結。2015年1月16日,張某出具一張借條交給高某存憑。涂某亦是如此表述。
庭審中,高某、涂某稱他們因經濟拮據向張某和林某多次催要借款,但倆被告置之不理,至今拒不返還。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林某應和張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張某表示,借款20萬元是事實,他們夫妻倆確實沒有還錢。 林某則認為,這兩起借貸糾紛是在她和張某鬧離婚時,張某提出自己投資某公司生意借款,其對此一無所知。
法官審查發現存漏洞
借條究竟是真是假?在審理案件中,經辦黃昌杰法官發現兩張借條每行字數、行間距、文字位置都基本一致,多年的審判經驗讓經辦黃法官意識到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 爾后,黃法官對涉案當事人展開單獨詢問,并在其中找到漏洞。 高某稱其于2011年9月15日下午到張某家中支付了10萬元現金,并稱其于2015年1月16日與涂某相約一起去張某家中討要欠款,張某當天就寫了借條給他。 但在詢問張某時,他卻混淆了兩張借條的出具時間,稱高某到自己家而涂某卻很少過來,并稱按照前一份借條的內容,憑借“自己的筆、自己的紙、自己的思維”所以寫出來兩張相似的借條。林某表示,張某借款的時間正是她在醫院的時間,因為丈夫“借款”當天下午,恰是他們兒子的出生時間。并提交了當天下午其在醫院接受剖宮產手術、張某簽署手術同意書等證據。
經審理,鼓樓區法院認為關于借款的支付,高某和涂某未提供現金來源的依據,張某提交投資某公司收款證明不能作為高某和涂某支付現金的證據,亦不屬于張某的舉證責任范疇。因此,高某、涂某與張某對借條的出具時間、地點等存在較大出入,該借條不能作為證明借款已支付的證據。遂判決駁回高某和涂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黃昌杰介紹,在夫妻離婚案件中,其中一方突然出現債務,導致另一方莫名其妙“被欠債”的情況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這種情況的發生,主要是因為目前在法律界爭議很大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導致,該條內容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黃昌杰介紹說,當事人一方遇到“被欠債”的情況,首先要積極應訴;其次,要認真調查查看對方有無付款憑證及該筆錢款的第三方資金流動痕跡;最后,可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相應的借據到底是什么時候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