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
被告人逄崇濤,男,漢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營業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釋。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崇波,男,漢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農民。系被告人逄崇濤之兄。
被告人王蕓,女,漢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農民。系被告人逄崇波之妻。
被告人周民,女,漢族,1989年7月3日出生,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張艷梅,女,漢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無固定職業。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間,被告人逄崇濤先后多次駕車從河南省駐馬店市“張平”處購買冰毒,并勸說其兄嫂被告人逄崇波、王蕓夫婦參與其中,由王蕓將毒品分裝后,由逄崇濤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逄崇波、周民、張艷梅等人,在山東省龍口市等地,販賣給吸毒人員。其中,逄崇濤參與全部犯罪,販賣冰毒共計565.25克;逄崇波、王蕓幫助販賣冰毒共計111.8克,周民參與販賣冰毒共計24.20克,張艷梅參與販賣冰毒共計9.2克。案發后,查獲冰毒375.6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與咖啡因混合物)21.46克。
另,逄崇濤非法持有假人民幣,面額30 400元。案發后,假幣被依法扣押。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核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逄崇濤、逄崇波、王蕓、周民、張艷梅,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逄崇濤還非法持有假幣,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假幣罪。被告人逄崇濤犯罪主觀惡性深,販賣毒品數量大,又積極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大作用,系主犯,本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繳,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販賣毒品犯罪依法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逄崇濤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假釋,數罪并罰。被告人逄崇波、王蕓參與販賣毒品數量大,本亦應從重處罰,但鑒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且系被動參與犯罪,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周民、張艷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逄崇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假幣罪,判處被告人逄崇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撤銷假釋,與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二年十一月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逄崇波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蕓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民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艷梅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沒收作案工具“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