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系南通一家房產信息咨詢公司的技術員,從事軟件開發和維護。幾年前,沈某被公司派去南通房管部門從事信息查詢軟件的開發工作。在軟件交付運行后,沈某私自保存了軟件的密碼和賬號,以方便自己能隨時獲取個人房產信息。
被告人余某系南通某裝飾裝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拓展市場,余某通過朋友認識了沈某。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沈某通過郵箱向余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房產信息共計22993條,內容包括小區名稱、樓號、戶室號、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期間,沈某還通過郵箱向自己的姐姐及好友非法提供公民個人房產信息共2000余條。
被告人薛某系余某所在裝潢公司的市場部經理。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間,薛某趁著幫余某維修電腦的機會,用U盤下載了病毒軟件安裝在電腦上,通過遠程控制將余某電腦里約26460條樓盤客戶的信息全部拷到自己的電腦里。
被告人蔡某與徐某系南通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合伙人。為能多聯系客戶,蔡某與徐某向薛某非法購買獲取了17900條公民個人房產信息。薛某累計得款人民幣1萬元。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單位南通某裝飾裝潢公司、南通某網絡科技公司、被告人薛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余某是南通某裝飾裝潢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蔡某、徐某是被告單位南通某網絡科技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崇川法院對薛某、余某、蔡某、徐某四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至拘役,并處罰金;對被告南通某裝飾裝潢公司、南通某網絡科技公司分別判處3萬元、2萬元罰金。
【典型意義】
鑒于公民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現象日益嚴重,給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寧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屬于典型的情節犯,只有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方可構成該罪。在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應從非法獲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獲取的數量及獲取次數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