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作業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請求免責被駁回||福州律師提示
? 本報訊??(記者??王??鑫??通訊員??陳敏洲)特種車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保險責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終審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馬某362129.85元,支付彭某36391.54元。
2016年6月5日8時許,何某受彭某雇傭駕駛一徐工牌重型專項作業車在四川省金堂縣趙鎮一路口,與正在人行道上通行的馬某發生碰撞并碾壓,后經鑒定馬某受傷為5級傷殘,當地交警認定,何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彭某墊付59600.13元。
庭審查實,何某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駕駛上述重型專項作業車。上述車輛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其中特種車商業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等,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隨后,馬某起訴要求何某等連帶賠償77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辯稱,何某無專業操作證,因此按規定商業險不予賠償。何某等則辯稱,何某有B2駕照,按規定可以駕駛上述重型專項作業車,且發生交通事故是其未注意觀察行人所致,而并非操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何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其是受雇系職務行為,依法其應承擔的損失,由雇主彭某承擔。依法經計算,該案中醫藥費限額105689.14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1萬元,余款在商業險內支付;殘疾賠償金共302832.25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11萬元,余款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支付;其他損失23208.59元,由彭某承擔。因此扣除已墊付款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格式合同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成都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牛玉洲說,該案爭議的焦點是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是否應當免責。
該案中,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的理由為何某駕駛重型專項作業車時未持有有效操作證,屬保險條款中保險人免責的情形。但何某等當事人認為,駕駛上述重型專業作業車,僅需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符合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即可,只有操作專項作業車時才需要專業操作證,因此特種車保險條款中的“使用”應當僅指“操作”。
牛玉洲說,保險法明確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等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該案中雙方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使用”的理解,存在明顯的爭議,而該案中所涉重型專項作業駕駛艙與操作艙為單獨存在,在駕駛與操作分離的情況下,通常理解應為僅在操作時才需要專業操作證。即使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依照法律規定,亦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因此,該案中何某具有符合準駕車型的合法駕駛證,其駕駛重型專項作業車并不適用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免責情形,上訴人保險公司也不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