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晚付幾天,房子不賣了!||福州律師提示||房主構成違約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本報訊??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購房者馬某夫婦支付10萬元定金后,未能按約定的時間籌集到應付的房款,請求房主張某夫婦能寬限幾天,但房主卻表示他們已違約,其有權拒賣并沒收定金,而馬某夫婦卻認為房主構成根本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張某夫婦雙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20萬元。
2015年12月3日,馬某夫婦和房主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總價130萬元。雙方約定,買方在合同簽訂時付10萬元定金給賣方,并于當年12月22日前辦理過戶手續,過戶當天再支付給賣方73萬元,剩余的45萬元公積金貸款支付到賣方賬戶后,雙方完成交房手續,同時付清余款2萬元。
轉眼雙方約定的過戶日12月22日到了,雙方開始辦理過戶手續,但讓馬某發愁的是,73萬元的購房款還沒籌集到位。于是,馬某向張某提出,希望能寬限7天。對于這一請求,房主張某夫婦堅決不同意,稱馬某未按時付款,已構成違約,自己有權沒收定金并解除合同。幾天后,馬某籌集足夠資金后,向張某請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遭到拒絕。
2015年12月30日,馬某夫婦到張某夫婦處要求過戶涉案房屋,雙方產生爭執,并引來了當地派出所出警處理。經警方調解,房主張某稱,家中有老人要手術,先是表示要延遲半年到一年交付房屋,馬某夫婦說可以等,但隨后,張某又變卦,稱要拖一年到兩年才交付,最終又明確表示房子暫時不賣了,買房付的定金也要沒收。
在多次催促無果后,馬某夫婦一紙訴狀將張某夫婦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未能按約履行的行為僅構成遲延履行,尚未達到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被告方對此具有適度容忍的義務,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定金或拒絕履行。另一方面,從雙方溝通交流的情況來看,鑒于被告家中老人生病的特殊情況,原告方也同意對交房日期協商并給予合理的履行限期,而被告后來的行為已超出正當維權的界限,有違誠信,應當認定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遂判決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張某夫婦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毛策駿??古??林)
■法官說法■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余雪松介紹說,在相互交往和日常經營活動中,公民要有適度的容忍義務,要具有寬容的心態,以減少沖突和爭執,形成良性的和諧關系,從而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在一定限度內,守約方對于違約行為所對應的違約責任負有適度容忍義務。具體到本案,原告因短期需籌集的款項較大,僅遲延幾天履行義務,一般人都認為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且并非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出賣方提出家中有老人生病,要求遲延交房,原告也給予了一定的寬限期,但被告一再變卦,最后又稱暫不出售,以后也不會出售,這明顯超過了能容忍的限度,明顯有違誠信,應當認定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
余雪松指出,本案的裁判宗旨并非意味著遲延履行就不被認定為違約行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而是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應與其違約行為相匹配。因此,守約方若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專門設置針對合同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責任條款,比如購房人逾期付款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約定的最后期限,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方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對遲延履行應適度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