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束鮮花引發的訴訟 ||福州律師福州知識產權律師推薦了解
作者:王繼學,來源:人民法院報
? ? ? ?廖珍珍因為親屬要過生日,向曾是同學的汪華玉訂購了一束鮮花,廖珍珍對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與朋友分享,誰想這竟引起了作為法式花藝師汪華玉的不滿,一場以侵犯著作權糾紛為案由的訴訟擺在了法官面前。原告汪華玉要求被告廖珍珍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鮮花設計的合理使用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余元。 ? 花300元購買的花束?“買”出兩大爭議焦點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廖珍珍給原告(二審上訴人)汪華玉打電話預訂鮮花一束,雙方約定價格300元。次日,原告汪華玉將涉案花束送給了被告廖珍珍,被告廖珍珍通過支付寶轉賬給原告汪華玉300元。
原告汪華玉稱在花束交易過程中,要求被告廖珍珍不得在公開場合發布傳播,若傳播需經原告汪華玉授權或者注明花束由原告汪華玉設計。被告廖珍珍對此不予認可。
2015年8月20日,被告廖珍珍在朋友圈上傳了涉案鮮花花束的照片。之后兩天原、被告私信進行溝通協商,后被告廖珍珍將涉案花束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并在微信交流時給原告汪華玉進行了道歉。
據本案一審主審法官李炳金介紹,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構成作品,廖珍珍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汪華玉的著作權。
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對于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其能否視為作品的關鍵條件。獨創性包含“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內容。
首先,原告汪華玉在案件審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藝師證、雜志采訪頁、網絡報道截圖、微博截圖等,證明其為專業的花藝師,在業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廖珍珍雖然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涉案花束確系廖珍珍由汪華玉處購買,且未提供反證證明制作者另有他人,故法院確定涉案花束的制作人為原告汪華玉。對于涉案作品是否具有創作性的問題,就本案來說,原告汪華玉主張其設計的花藝作品是根據消費者的不同需求設計的,在色彩、搭配、植物線條等方面均體現了其獨特特點。而被告廖珍珍則不認同。對此法院認為,被告廖珍珍雖然認為其與普通花束無異,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從被告廖珍珍作為消費者由原告汪華玉處購買花束的事實本身來看,也能夠說明其對于原告汪華玉制作的花束在主觀上是認可的。從被告廖珍珍拍照的照片來看,涉案花束在視覺上具備相應的美感。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為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予以復制,具有實用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在微信朋友圈“曬”涉案花束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對于被告廖珍珍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汪華玉的著作權這一問題,原告汪華玉認為被告廖珍珍未經其許可,將涉案花束拍照后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侵犯了其署名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原告汪華玉主張被告廖珍珍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而被告廖珍珍則認為其對拍照并上傳的行為系對其所購花束所有權的正當行使,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被告廖珍珍以合法渠道購得涉案花束后,對該花束享有所有權。其次,涉案花束的著作權歸原告汪華玉所有。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同一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著作權分屬不同權利人的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被告廖珍珍有權對其購買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只要這種行為沒有妨礙他人權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被告廖珍珍將涉案花束拍照后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于特定群體,傳播范圍有限,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客觀上并未給汪華玉造成不良影響。在此情況下,廖珍珍的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即使廖珍珍是面向社會公眾展示其購買的花束,仍屬于行使展覽權的范疇,也未侵犯原告汪華玉的著作權。
綜上,經濟南兩級法院審理,最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汪華玉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