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
常熟小伙成某與安徽姑娘李某2014年8月經媒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于2014年11月8日舉辦定親儀式。定親時男方給了女方如下彩禮:白金項鏈一條、白金鉆戒一枚、黃金手鏈一條、帶鉆耳釘一對、衣服一套、手提包一個、禮金60000元及一擔盤(煙酒、豬腿、魚、糕、糖等物品)。同年11月16日,成某還購買一個蘋果iphone6手機給李某。因為年齡尚小,雙方此后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來,兩個年輕人因瑣事致感情不和,決定不結婚了,并就返還彩禮事宜產生矛盾。2015年4月份,李某向成某返還了全部金器首飾,以及衣服與手提包。因其余彩禮的返還問題,雙方意見不一,協商未果,成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女方李某認為:蘋果手機是戀愛期間男方贈送的,不是訂婚的彩禮,而且婚是男方要求退的,女方有權不還禮金。
后此案經常熟法院審理后判決:手機歸女方李某,李某返還成某彩禮款人民幣60000元。
【典型意義】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婚本身不產生確立夫妻關系的效力。訂婚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給付的彩禮應予返還。關于成某買給李某的手機,因系定親之后交付,且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雙方贈送禮物表達情意符合人之常情,其作為表達情意的物質與定親當日的彩禮不同,不宜認定為彩禮,應視為一般贈與,該贈與行為在交付時已經完成,成某主張返還,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