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
日前,衡陽的尹女士一紙訴狀遞到法院,想與丈夫鄒先生離婚。鄒先生同意了,條件是尹女士必須返還彩禮,還要賠償 10 萬元。
原來,兩人再婚前,為了保證婚姻長久,尹女士簽下了一份保證書,保證與鄒先生白頭偕老,否則就賠償 10 萬元。8 月 29 日,瀟湘晨報記者了解到,經過祁東縣法院黃土鋪法庭調解,尹女士自愿支付鄒某經濟幫助款 1 萬元。
尹女士與鄒先生經媒人介紹相識戀愛,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前,雙方了解不夠,草率結婚。然而婚后,鄒先生長期在外務工,雙方聚少離多,兩人也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對于尹女士離婚請求,鄒先生同意了,但要求她返還彩禮 5 萬元、借款 8000 元,并賠償 10 萬元。
鄒先生認為,他為了再婚付出了較大的經濟代價,為保障婚姻長久,他當時要求尹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證書,尹女士保證與鄒先生白頭偕老,如中途退出,則賠償鄒先生 10 萬元。此外,尹女士還向鄒先生出具了借條,借款 8000 元。經庭審查明,尹女士承認收取了鄒先生彩禮 5 萬元,并對借條及保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均是鄒先生要求出具。
承辦法官認為,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給付彩禮并未導致鄒先生生活困難,鄒先生要求返還彩禮于法無據,但婚內借款合法有效。因該保證書的內容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應認定為無效。
在此基礎上,法官對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離婚協議,尹女士自愿一次性支付鄒先生經濟幫助款 1 萬元,同時鄒先生自愿放棄對尹女士婚內借款的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