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染上毒品,不僅自己走上吸毒販毒的犯罪道路,而且雇用未成年人參與販毒。日前,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 1 萬元。
自 2016 年 7 月開始,家住紫金縣的李某為了發展自己的 ” 販毒事業 “,便雇用未成年人張某(另案處理)以手機為聯絡工具,多次販賣毒品給鄧某、杜某、梁某、陳某等吸毒人員吸食。同年 9 月 10 日 23 時,李某及張某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在張某的摩托車儲物箱內查獲可疑毒品 3 包、電子稱 1 臺、手機 1 部。經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查獲的其中 3 包疑似毒品物中,2 包白色粉狀物,凈重 21.58 克,含海洛因成分;1 包晶體狀物,凈重 2.63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紫金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給多人吸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 1 萬元。
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