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財新網】(實習記者 杜偲偲)今年(2017年)3月,作家瓊瑤在社交媒體發表公開信安排身后事,受到輿論關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臨終關懷”“訂立遺囑”等議題逐步進入公眾視野,與之相關的矛盾糾紛也逐漸增多。財新記者獲悉,作為北京地區收案數量排名第三的法院,北京市西城區法院2014年新收遺囑繼承糾紛案件56件,2015年為109件,2016年為121件,2017年上半年已收案90件,預計全年收案量將達到歷史峰值。
7月24日,西城區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該院民六庭法官李岳鵬披露了上述數據。他表示,由于訂立遺囑的理念尚未普及,加之財產狀況的復雜性,近幾年遺囑繼承類案件逐年遞增。這類案件一般涉案財產價值較大、遺產分配方案與法定繼承均等份額差別大、雙方當事人對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爭議大,導致當事人之間情緒對抗、矛盾尖銳。“如果再出現訂立遺囑人自身法律知識欠缺、遺囑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案件的審理將變得更加復雜。”
對前述300多件案例進行匯總分析后,西城區法院提醒,在訂立和履行遺囑時應注意幾方面問題。一是準確把握和陳述遺產。遺囑所能處分的只能是遺囑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權益,家庭共同財產應當先析產確權、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就各自份額分別訂立遺囑。確有必要訂立共同遺囑的,因涉及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簽字確認“絕對必不可少”。
比如,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兒子贍養。2009年3月何先生和老伴立下自書遺囑,內容為夫妻二人位于北京市西城區陶然亭路的共有房屋中屬于各自的份額,如一方先去世,則由健在一方繼承去世方份額。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給二兒子繼承。該遺囑由何先生書寫,末尾處寫有“老伴不識字,本遺囑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字樣。何先生、金女士先后于2010年、2014年去世。二兒子持兩位老人的遺囑想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一致反對,遂起訴至法院。
西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遺囑雖寫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未簽字確認,既不符合自書遺囑形式,也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故只能認定何先生對自己份額處分的遺囑內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繼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是重視行為能力。無論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均要確保遺囑人行為能力不存在瑕疵,遺囑人對立遺囑的行為應當能夠從精神智力狀態上理解行為的性質,并對行為的法律效果具備清楚的認知。
李岳鵬介紹,西城區法院曾受理一起案件,翟先生二婚妻子張女士,在翟先生去世后拿出其2005年2月在公證處所立公證遺囑,要求將一處房產中屬于翟先生的份額過戶給自己。因與翟先生的子女協商未果,張女士將官司打到法院。訴訟過程中,張女士本以為志在必得,然而子女一方申請調取了翟先生立遺囑前在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就診記錄,并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認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質性智能損害(癡呆),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公證遺囑被判無效。
李岳鵬提示,實踐中很多輕微老年癡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可能和正常人差異并不大,表達稍慢但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證人員懷疑。這些遺囑人所立公證遺囑即使符合法定形式,但遺囑人仍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遇到這種情況,遺囑人最好在立遺囑前對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在確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再行公證。”
三是妥善選擇并嚴格遵守遺囑形式要件。除非遇有特殊情形,應謹慎選擇口頭遺囑、視頻遺囑和打印遺囑。近年來,與口頭遺囑、視頻遺囑、打印遺囑相關的案件明顯增多。
“如確有需要采取這些遺囑形式,口頭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突發疾病和意外危機生命為前提,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且遺囑人最終確因該突發變故去世沒有機會選擇其他遺囑,過程應盡量錄音錄像;視頻遺囑應確保無疑異,符合證據法規定,科學合理的錄制設備和環境、視頻質量和連貫性、見證人的見證、視頻文件的導出保存和妥善封存均是必不可少的條件;打印遺囑應盡量自己打印、自己簽署并合理留存客觀證據,佐證打印遺囑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李岳鵬說。
李岳鵬同時表示,死亡是生命的必要因素和必然終點。物質財富、精神情感一律不能隨之帶走。“認識到這一點,如何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讓在世親人減少紛爭,就成為每個人必須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