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匯編。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轉載而成。在養老院的 3 年,孤寡老人王燦的大事小情都是干女兒張麗幫忙辦理。生前,王燦立遺囑將自己全部財產贈給張麗,去世后,喪葬事宜也有張麗操辦。
王燦去世后,張麗花費 4 萬余元為老人辦理喪葬事宜,但并沒有拿到老人單位給的喪葬費和工資補貼,一怒之下她將對方起訴到法院。
這種情況,老人單位到底該不該把錢給張麗,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孤寡老人立遺囑 將所有財產贈干女兒
孤寡老人王燦原系沈陽市某中心的職工,無配偶,無子女,2016 年 9 月 15 日因病去世,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載明可聯系的家屬姓名為張麗,并由張麗辦理王燦喪葬事宜。
據悉,今年 46 歲的女子張麗,無職業,遼寧省鐵嶺市人,系王燦的干女兒。
王燦在去世前的一個月,也就是 2016 年 8 月 10 日,留下自書遺囑一份,遺囑載明:” 我是沈陽市某中心退休職工,今年 76 歲,我無老伴、無子女、無兄弟姐妹,只有一四哥不久前因病去世。我有兩個侄女,她們對我一點不關心,我住養老院的三年,她們倆連個電話也沒給打過,更沒到養老院來看望我 ……。”
王燦的遺囑中還寫道,” 干女兒張麗常打電話問我的身體怎樣,還從沈陽坐火車來看我,給我買吃的穿的,我有什么大事小情要她幫忙時,她都滿口答應。因此我決定,我死后把我的銀行存款、創作的十個相聲小段、研究成果、多年在河邊撿到的一百多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石頭和我的生活用品全部贈給張麗所有。”
未拿到 4 萬余元喪葬費 她將老人單位告上法庭
王燦去世后,張麗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花費 4 萬余元。之后,張麗并沒有拿到王燦單位給的喪葬費和工資補貼,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將王燦的單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王燦單位向其支付王燦喪葬費 4 萬余元、工資補貼 2700 元。
對此,沈陽某單位辯稱,不確定張麗與王燦之間的關系,不敢擅自將費用支付給她,王燦人事檔案中沒有張麗的名字。據說王燦有一位哥哥,但是一直未露面,哥哥有兩個孩子,不確定是否是王燦的繼承人,不確定王燦家屬是否知道其去世的消息。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用于解決死者親屬辦理殯葬的花銷。
本案中,從被繼承人王燦所書遺囑中,可以看出張麗在王燦晚年對其進行照顧,且王燦愿意將其財產贈予張麗繼承,王燦喪葬事宜由張麗辦理,并支付喪葬相關費用,故王燦喪葬費、工資補貼應由張麗繼承。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沈陽市某中心給付張麗王燦喪葬費 4 萬余元,工資補貼 2000 余元;駁回張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遼沈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