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轉載而成。
黃女與張男于1987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1989年3月10日生育兒子張小。2009年4月,黃女被診斷患有“頸椎病、左側椎動脈變細”,后病情逐漸嚴重,到2013年3月,黃女被診斷患有“脊髓空洞癥、抑郁癥”。每天需吃多鐘藥,每月的醫藥費除住院報銷外,還需要自行負擔很多。黃女原為四川省岳池愛眾水務有限公司職工,現因患病長期病休每月僅領取病假工資1188元。雙方共同房屋對外出租,租金24000元/年由黃女收取。因雙方性格不合及其他原因,張男于2013年8月19兩次起訴要求與黃女離婚被駁回后,便離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黃女訴至法院要求張男履行盡扶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觀點: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黃女與張男系夫妻,本應相互關心,彼此扶助。現黃女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人照顧,而張男離家出走,使黃女陷入生活困難,并且現在黃女病休期間工資收入微薄,雖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醫保報銷之外,自己需負擔一部分醫藥費,其費用相對黃女的收入,難以承擔。張男除了固定每月領取軍轉干部生活困難補助費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務工,其收入較高,因此,張男應當付給黃女扶養費以盡扶養義務。根據雙方的情況,考慮到黃女另外有兒子應當依法盡贍養義務等因素,酌定張男支付黃女1000元/月扶養費較適宜。遂判決:張男每月付給黃女醫療、生活補助、護理等扶養費1000元(從2014年7月起支付)。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張男負擔。(2014)岳池民初字第3185號
張男上訴稱一審判決他每月支付黃女扶養費錯誤,黃女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醫療費有醫保報銷,他無住房、無收入,經濟困難,又身患多病,還有母親要贍養,不具備扶養人條件,要求二審改判他不支付黃女扶養費。
二審法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黃女與張男系夫妻,本應相互關心,彼此扶助,而張男在黃女身患嚴重疾病、特別需要丈夫照顧時,卻不履行丈夫義務、離家出走。現黃女雖有工資收入、房屋租金收入,但因其每天需服多種藥,每月需負擔不少的醫藥費,致使黃女生活陷入困難,作為丈夫的張男依法應對黃女盡扶養義務。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廣法民終字第607號
【律師提醒】
近年來,因夫妻一方患病導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導致婚姻難以維系時,一方離家不離婚以及一方堅決離婚、不盡扶養義務,另一方堅決不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婚內扶養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愈來愈多。依婚姻法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負有扶養義務的一方,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遺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