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張某與魏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張小某(1998年6月出生),2005年雙方因性格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張小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付撫養費。離婚后,張某自行撫養張小某。2014年3月,張某委托某醫院對其是否為張小某的生物學父親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結論為不支持張某是張小某的生物學父親。張某為此支付鑒定費。張某訴至法院稱其不是張小某的父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魏某共同撫養張小某多年,離婚后亦自行撫養張小某多年。魏某對此負有全部過錯。故起訴要求張小某由魏某自行撫養;魏某返還自1998年6月18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間張小某的撫養費17萬元;賠償鑒定費4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 000元。魏某辯稱,并不知道張小某非張某的親生女兒,不應返還張某如此高額的撫養費。庭審中,魏某要求對張某、魏某與張小某親子關系重新進行鑒定。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不排除魏某是張小某的生物學母親,排除張某是張小某的生物學父親。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張小某非張某的親生女兒,張某既無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亦不存在約定的撫養義務,作為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魏某理應返還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法院依據撫養年限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判決。張小某非張某親生女兒的事實確給張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故魏某應給付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支付其因鑒定支出的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法院酌定為30 000元。張某主張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魏某不知張小某系張某非親生女兒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判決:張小某由魏某自行撫養,魏某返還給張某張小某的撫養費共計十四萬元,魏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欺詐性撫養糾紛,一般認為,欺詐性撫養是指妻子(欺詐方)對丈夫(受欺詐方)隱瞞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使丈夫在被蒙騙中將妻子與他人所生子女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丈夫一旦知道欺詐性撫養的真相,通常會引發有關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害等糾紛。一般認為,欺詐方應該向受欺詐方承擔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失的賠償責任。婚姻關系是夫妻雙方為了圓滿安全幸福的家庭生活而成立的,因此婚姻關系的任何一方都有基于婚姻關系的身份所享有的圓滿安全幸福的身份權益。欺詐性撫養關系是妻子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引起的,這種婚外性行為生育子女就是干擾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和人格權,應對其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欺詐性撫養實質是子女生母采取欺騙手段,讓非婚生子女生母配偶相信該子女為婚生子女,并為之提供撫養費用,該行為后果是使受欺詐一方支付財產,代該子女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造成受欺詐方財產損失,其實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財產損失的侵權責任。配偶一方同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將會對另一方的名譽、地位、尊嚴產生巨大的傷害。因此,欺詐方還應該承擔精神損失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精神慰撫和違法懲戒的多重功能,精神損害賠償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失外,更主要的是撫慰和緩解被侵權人因精神損害所生之痛苦、失望、不滿和怨憤,使其獲得心理上的慰藉,以及制裁侵權人的違法行為,以維護整個社會撫養制度的穩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但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