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雙方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法院邀請心理咨詢師參與,充分尊重孩子的選擇
【基本案情】王某(女方)因與李某(男方)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離婚。雙方在離婚及財產(chǎn)問題上爭議不大,主要是對于婚生男孩的撫養(yǎng)問題,王某與李某均強烈表示撫養(yǎng)孩子。
【裁判情況】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但是雙方在孩子撫養(yǎng)權問題上都不肯作出讓步。考慮到孩子現(xiàn)年已滿十一周歲,能夠清楚表達自身認識。經(jīng)過與孩子所在學校聯(lián)系,同時邀請了心理咨詢師一同到孩子所在學校征詢其意見。在孩子班主任的陪伴下,心理咨詢師首先對孩子通過沙盤推演方式,進行心理測試。在測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孩子受父母長期爭吵的影響,心理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安全感,心理咨詢師在此基礎上對孩子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心理疏導,最終孩子表示其愿意跟隨母親生活。事后承辦法院又約談了王某與李某,將孩子的情況反饋給兩人,希望兩人能尊重孩子的意見,為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最終,王某、李某表達了理解與感謝。
【典型意義】婚姻關系的破裂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如何避免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傷害,妥善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重中之重。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離婚雙方對于子女撫養(yǎng)爭執(zhí)不下的情況下,心理咨詢師的介入,可以充分利用其專業(yè)知識發(fā)現(xiàn)問題并有針對性開展心理疏導,為法院裁判提供意見和建議。在判定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上,要看孩子跟誰更親近,誰更有社會責任感,對孩子更有愛心,應當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這一原則。
2.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法院判決精神損失費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某(男方)與被告高某某(女方)于2002年12月17日經(jīng)人介紹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經(jīng)親子鑒定,原告田某某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因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難以挽回的精神痛苦和經(jīng)濟損失。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情況】法院認為,婚后被告與他人生女,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應當準予離婚。被告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與他人生女,原告撫養(yǎng)該女十年后才知道事情真相,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酌情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在實際生活中,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形式多樣,如婚內出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yǎng)情人等諸多形式,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現(xiàn)象呈現(xiàn)一定的多發(fā)趨勢。故夫妻忠實義務并非虛無縹緲,而應作為夫妻雙方應遵守的基本家庭倫理。在審判實踐中,對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應視其過錯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配方面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以維護基本的家庭倫理道德。在本案中,妻子所生的孩子非丈夫親生,且隱瞞事實真相達10年之久,嚴重違反了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給丈夫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系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導致離婚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3.子女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父母申請人身保護令
【基本案情】于某某、佐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于某國。于某國婚后與父母分家獨立生活,感情上也逐漸與老兩口變得疏遠。兒子和兒媳以老兩口不幫助其勞動為由,持兇器到父母住處打砸、騷擾,當場打傷父母,并毀壞家中財物。兒子和兒媳的行為讓終日處在恐懼之中的老兩口忍無可忍,無奈之下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情況】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典型意義】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向法治化、專業(yè)化的新高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暴法中的一個亮點。針對子女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在濰坊尚屬首例。希望通過本案的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和意識,喚起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關注,營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同時震懾部分家庭暴力施暴者,促進社會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營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圍。
4.女方身患重癥,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從保護女方利益角度出發(fā),全力做好調解工作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系高中同學, 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29日,被告經(jīng)醫(yī)院檢查確診為尿毒癥。2010年5月,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由于被告所患疾病不宜生育,原告的父母得知被告病情后急于要求離婚,以便原告能及早另娶她人傳宗接代。但被告認為在查出疾病之后,原告及其家人不是積極想辦法治療和在精神上給予安慰,而是要求離婚,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否則就采取極端手段。
[裁判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已兩次判決不準離婚,所以原告離婚的決心堅定,但被告聲明如給判離則停止透析并到法庭喝農(nóng)藥自殺。為了盡量使案件得以解決,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到被告處了解情況,安撫慰問。從心理上降低其對案件的抵觸心理。談話過程中,在得知一熟人與被告同為需要透析的病友后,還邀請該熟人幫助做被告的工作,主要是在心理上對其予以開導。二是切實解決被告的實際困難。經(jīng)與被告透析的醫(yī)院聯(lián)系,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為被告解決了透析的費用問題。三是邀請各相關單位人員參加調解。如邀請了在醫(yī)院工作的陪審員對原告進行勸解;邀請了婦聯(lián)對雙方進行調解;政法委召集原告所在的醫(yī)院、被告所在的單位、信訪部門及法院對案件進行協(xié)調。通過以上措施,降低了信訪強度及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對立情緒,為判決打下了基礎。考慮到被告身患尿毒癥,無人照料,法院判決原告給付被告40萬元補償款,現(xiàn)被告居住的所有權為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繼續(xù)居住。
[典型意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離婚是為了解除當事人的痛苦,維護社會的正常穩(wěn)定。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最大的難點是一方意愿堅決,另一方身患嚴重疾病,離婚后更加困難。這就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即使法院嚴格按法律規(guī)定判決,但判決后引發(fā)的后續(xù)問題往往無法解決。這也正是家事審判改革的重點,離婚案件的審理不應當僅就是否準予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作出處理,更重要的是要徹底化解家庭矛盾糾紛,通過耐心細致的做當事人工作,通過給當事人“把脈”,消除對立情緒,化解矛盾糾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提前預見到可能會發(fā)生的問題,充分發(fā)揮各部門的作用,全程參與案件的調解,找準了案件的癥結所在,消除了雙方的對抗情緒,防止了惡性事件的發(fā)生。同時,案件的處理也彰顯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重在修復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的家事審判新理念。
5.刑民交織,最終調解結案,充分保護女方權益
【基本案情】原告張某某(女方)與被告宋某某(男方)系夫妻,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再次對原告進行拳打腳踢,致原告兩根肋骨骨折,一腰椎橫突骨折,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原告認為被告的家暴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財產(chǎn),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被告宋某某因其家暴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裁判情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輕傷的后果,觸犯了國家法律,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應準予離婚。在審理的過程中,承辦法官從保護女方權益角度出發(fā),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以調解結案,雙方自愿離婚,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25萬元。同時,原告向法院出具了諒解書,使被告的刑事案件得以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能以調解結案是其最大的成功之處,法官本可以依法判決離婚,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評估及分割必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原告也將面臨較長的訴訟周期和不可預測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被告也將因得不到原告的諒解而面臨較重的刑罰。故機械的判決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的調解結案,最終使原告作為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也因其家暴行為付出其應有的代價,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6、范某某訴三子女贍養(yǎng)糾紛
【基本案情】范某某與其丈夫張某某(已于2011年10月20日去世)育有三子女,分別為張某甲(女)、張某乙(女)、張某丙(男)。自張某某去世后至2012年底,范某某一直由三子女輪流贍養(yǎng)。2013年初,范某某中風住院,住院期間便由兩女輪流照顧,出院后一直與長女張某甲共同生活,由張某甲照顧起居,張某乙不時來探望,但張某丙卻一直對原告不管不顧,因范某某現(xiàn)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沒有收入來源,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情況】法院受理案件后,考慮到范某某年事已高,且身體狀況欠佳,無法親自到法院說明情況,出于為老年人訴訟提供便利的考慮,經(jīng)過協(xié)調,法官親自到范某某家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到其所在的村委會,通過村干部的幫助和協(xié)調,逐一聯(lián)系到原告的子女,弄清子女不贍養(yǎng)老人的原因。從人情、法律角度做三子女思想工作,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最終該案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更是每個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任何矛盾都不能成為拒絕贍養(yǎng)父母的理由。對于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
7.在繼承案件中,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基本案情】高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高某某于2010年10月去世,遺產(chǎn)未分割。李某某于2015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一套及存款20000元,該房屋現(xiàn)由兒子實際居住,且存款在兒子手中。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及存款。
【裁判情況】案件審理過程中,兒子表示,父母生前一直跟隨他生活,由他照顧,父母的財產(chǎn)就都應該歸他所有。女兒表示父母生前其盡了贍養(yǎng)義務,加上她現(xiàn)在家庭生活比較困難,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及存款。針對這種情況,法官一方面從法律規(guī)定入手,告訴兒子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同時又告訴女兒,在父母生前其哥哥哥確實盡到了更多的贍養(yǎng)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適當多分一部分遺產(chǎn);另一方面,從維系兄妹感情角度出發(fā),希望兩人珍惜兄妹情誼,不要單純因為錢破壞了原本很好的兄妹感情,希望兩人能互相體諒。經(jīng)過多次溝通,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在我國部分農(nóng)村地區(qū),仍存在出嫁女兒沒有繼承權的守舊思想,但在我國繼承法已明確規(guī)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對于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
8. 父母不具備撫養(yǎng)條件,祖父母可以要求變更監(jiān)護權
[基本案情]2012年9月,張某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時意外身亡。2013年8月,張某某之妻張某玲將兒子放至爺爺奶奶張佃某、宋春某家中便不再過問。爺爺奶奶報警稱張某玲不撫養(yǎng)孩子,涉嫌遺棄。接警的派出所進行了調查,結合被告張某玲所做違法行為的動機和悔改態(tài)度,認定張某玲情節(jié)特別輕微,對張某玲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張佃某、宋春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監(jiān)護權。
[裁判情況]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通過開庭審理,并經(jīng)過認真細致的走訪調查取證,認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身體健康,有監(jiān)護的意愿,有一定的收入,有一定的監(jiān)護能力。張某玲因客觀原因無法有效履行監(jiān)護責任的情況下,應變更監(jiān)護人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更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生活、成長、教育,遂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張某玲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二、變更孩子的監(jiān)護人為申請人張佃某、宋春某。
[典型意義]幼小的孩子失去父親,年輕的妻子失去丈夫,年邁的父母失去兒子,對這個家庭的打擊是巨大的,尤其是對于幼兒,他需要更多的保護和關愛。祖父母實際撫養(yǎng)了孩子,有強烈的撫養(yǎng)孩子的意愿且具備撫養(yǎng)的能力,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角度出發(fā),充分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9.涉軍離婚案件,充分做好現(xiàn)役軍人的思想工作,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男方)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政治指導員,原告作為現(xiàn)役軍人,婚前與被告了解較少,婚后聚少離多,缺乏夫妻感情的培養(yǎng),致雙方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分割雙方爭執(zhí)不下。
【裁判情況】辦案過程中,主審法官及時走訪雙方家庭,了解雙方父母的意見,做好雙方父母的思想工作,適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用真誠感化教育了雙方,促使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軍家事糾紛案件。如果處理不當,將引起作為現(xiàn)役軍人原告的思想波動,影響其安心服役,也將影響軍民關系與社會穩(wěn)定。雖然貌似是一件小的家事糾紛,卻事關軍民關系,亦關乎軍人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雖然雙方婚姻關系已經(jīng)死亡,但怎樣化解矛盾、促成雙方和平分手才是關鍵。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辦理涉軍案件時,堅持調解優(yōu)先、軍地協(xié)作、便軍利民的原則,堅持用心用情用法,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徹底化解矛盾,實現(xiàn)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效果。
10.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妻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2006年農(nóng)歷8月,司某某(女方)與譚某某(男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24日,生育一男孩,現(xiàn)隨司某某生活。司某某曾起訴離婚,考慮到譚某某不同意離婚,孩子尚需家庭照顧,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譚某某多次到司某某單位無理吵鬧,毆打司某某,搶走司某某隨身物品及單位業(yè)務現(xiàn)金,且晚上到司某某居住處糾纏,發(fā)短信威脅,恐嚇司某某,嚴重影響司某某的正常生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簽發(fā)人身保護令。
【裁判情況】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已因司某某報警兩次出警,并拍攝現(xiàn)場照片,且司某某提供短信記錄證明其主張,故司某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接到司某某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立即傳喚譚某某,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講法析理,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司某某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護,重新獲得了身心的安寧。
【典型意義】人身安全保護令給家暴受害人維權提供了法律武器,但是受害人一定要增強收集證據(jù)的意識,在遭遇家暴時,及時報警,得到警方的保護和關鍵證據(jù)。除了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jù)外,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wǎng)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jù)。福州家事審判觀察系專業(yè)福州離婚、繼承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qū)法院家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案件經(jīng)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chuàng)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