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解析|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保險金如何分割?||福州律師推薦
來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一、《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離婚案件中,處理保險問題應堅持協議處理優先的原則
認定保險是一項“財產性權益”,則其處理應當遵從我國婚姻法對財產處理的一般規則。按照我國婚姻法對離婚中財產問題處理的一般規則,離婚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就保險問題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關的財產處理規則予以分割。該協議可以是在婚前達成,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也可以是在離婚過程中達成。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只要不具備合同無效的相關條款,當事人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履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這種情形下,離婚雙方如果在協議離婚中達成對保險的分割協議,后協議離婚未成,則該協議不能成為人民法院分割該項財產的依據乃至參考,人民法院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分割。
(摘自《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王林清、楊心忠、趙蕾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收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摘自《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編寫組編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
3.離婚中保險金及投資保險收益的分割
離婚中分割已經領取到的保險金,首先應當對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所保財產系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則所領取的保險金應當認定為該個人財產的替代物,仍應當認定為歸個人所有;在人身保險中,如果屬于醫療、傷害等與人身性質緊密相關的保險類別,保險金當然屬于個人,而對于投資性保險,則無論該保險屬于以個人財產投資抑或是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投資,該保險金收益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認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保險金,由夫妻一方保有;認定為夫妻共有的保險金,則與其他財產一起,按照個案中相關的分割比例進行實物分割。
(摘自《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王林清、楊心忠、趙蕾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4.人身保險的分割對象
對于人身保險的分割,分割的對象包括保險金、保險費與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金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或者保險合同所載明的支付條件已經具備,則保險合同轉化為保險金。在保障型保險中,當事人所獲得的保險理賠往往具有人身屬性,目的在于彌補其人身傷害,應當認定該保險金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應當予以分割。在返還型及投資型保險中,所獲得的保險金按照相關規定,如果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則應當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保險金進行實物分割。
(2)保險費、保單的現金價值
離婚時保險合同尚在履行期的情況下,分割的主要對象是保險費與保單的現金價值。在保障型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選擇退保,離婚后被保險人取得的是一項期待權,獲得方可以在剩余期限所對應保費的范圍內給對方以補償。在返還型保險及投資型保險中,其處理方法與財產保險的處理方法相同,不再贅述。
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原來的投保人可能對被保險人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這種情況不影響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離婚后,原有的投保人不愿意續交保費的,應該允許被保險人繼續繳納保費,維持人身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離婚后,如果作為夫妻中一方的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是夫妻中的另一方,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更改受益人。
(摘自《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王林清、楊心忠、趙蕾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