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送給“小三”的財產能否要回?||福州律師推薦
(裁判要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依法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謝某與彭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并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也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彭某銀行賬戶內的財產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彭某未經謝某的同意,擅自將其賬戶內的款項贈與何某,損害了謝某的財產權益,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何某明知彭某的家庭情況,仍與彭某保持不正當關系,有違公序良俗。何某取得彭某贈與的款項屬于非善意取得,彭某將其財物贈與何某的行為無效。謝某要求何某返還,于法有據,何某應將相應的款項予以返還。
案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1551號
來源:北大法寶司法案例
2、周某等三人訴馮某等二人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點)崇州市人民法院認為:周某轉賬到馮某賬戶上的錢款屬于周某與趙某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未經分割,其性質應確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周某不得擅自處置。馮某明知周某有配偶,與周某多次發生性關系,在未取得配偶趙某同意的情況下,多次接受周某的大額轉款,其行為顯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范疇。周某私自贈與馮某屬于夫妻共有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財產,違反了法律規定,且損害了其配偶趙某的合法權益,也有悖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應當予以返還。
案號: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0號
3、李某與楊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點)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宋某背著妻子將66萬元現金支付給情人,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楊某所得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了不當利益,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4、李某與程某、馮某贈與糾紛案
(裁判要點)一審法院認為:馮某與程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50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未經李某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馮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
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4輯)
2、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一半無效。
3、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情人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不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民法通則》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3、《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十七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