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3 || 福州律師推薦案例
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例3
楊開水運輸毒品案
——假釋考驗期內組織懷孕婦女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開水,男,漢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農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4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
2013年11月,被告人楊開水在緬甸老街經莫某某(在逃)介紹,商定為一毒販運輸一批毒品到云南省昆明市,運費為43萬元。后楊開水又與馬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商定運輸另一批毒品到昆明市,運費為40萬元。楊開水與盧家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后,確定駕駛兩輛轎車共同運輸毒品,所得報酬均分。同月24日,楊開水與黃明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楊某甲(懷孕婦女,另案處理)駕乘一輛起亞牌轎車,盧家忠與字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等人駕乘一輛英倫牌轎車在云南省鎮康縣南傘鎮,先后接應受莫某某指使參與運毒的楊某乙(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和馬某某,以及二人攜帶的裝有毒品的行李。楊開水、盧家忠將裝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倫牌轎車的后備箱內,楊開水、黃明喬等人駕車在前探路,盧家忠、楊某乙等人駕車在后行駛,前往昆明市。行至云南省龍陵縣勐糯鎮時,因盧家忠駕駛的轎車出現故障,上述人員分別在該鎮兩家酒店住宿。次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酒店抓獲楊開水、盧家忠、黃明喬等人,查獲海洛因共計37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共計1046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開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劑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開水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楊開水負責洽談運輸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約同案被告人盧家忠等人共同運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刑,又實施運輸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重處罰。楊開水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予以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開水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楊開水已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為牟取高額報酬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不同于為掙取少量運費而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情形,對前者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尤其是組織懷孕婦女、病殘人員等特殊群體運輸毒品的,明顯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體現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在政策把握上更應當體現嚴厲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組織多名懷孕婦女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參與人員多,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約定的非法報酬數額巨大。被告人楊開水系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直接實施者,罪責最為突出。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重刑,被假釋后卻不思悔改,變本加厲,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根據楊開水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