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福州律師推薦案例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案例1
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懷愉,男,漢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無業。1996年8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2012年6月20日刑滿釋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懷愉電話聯系孫少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廣東省惠東縣,從孫少東處分別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000克氯胺酮(俗稱“K粉”)后運回湖南省益陽市,由李懷愉販賣。同年5月22日,李懷愉電話聯系孫少東后,于次日與李想才攜帶購毒款到達惠東縣。經孫少東介紹,李懷愉向他人購得氯胺酮3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000克。24日5時許,李懷愉與李想才攜帶毒品乘車回到益陽市,李懷愉將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樓上203室。6時30分許,李懷愉攜帶毒品到益陽市龍洲路一餐館與他人見面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李懷愉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1580.4克。當日13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203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960.8克、氯胺酮2030.2克。綜上,李懷愉運輸、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6066.7克、氯胺酮共計4610.6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懷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懷愉提供全部購毒款,聯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購買毒品,親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廣東省惠東縣接取毒品,并負責保管、銷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懷愉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懷愉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懷愉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犯罪分子在廣東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況較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邊省份甚至更遠地區。湖南籍販毒人員前往廣東購買毒品運回當地進行販賣,是當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從廣東購買毒品后運回湖南進行販賣的案件。被告人李懷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內多次從廣東省惠東縣購買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運回湖南省益陽市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且李懷愉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屬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盜竊前科,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根據李懷愉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