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自己的私家車借給無駕照的乙使用,后乙駕車出了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甲為了獲得保險賠償,就謊稱是自己駕車出的事故,后甲找到在私營保險公司當定損員的朋友陳某,告知其真相,請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陳某遂向保險公司報告說是甲駕車造成事故,并隱瞞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實,使甲順利獲得了保險賠償。
【分歧】
本案中,對甲和陳某共謀騙取保險金,兩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是毫無疑問的,但在認定陳某還構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時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未將保險金據為己有,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雖然未將保險金據為己有,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僅僅限于自己占有,也包含讓特定的第三人占有,所以陳某的行為仍然構成職務侵占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至于犯罪人是為自己還是為第三者非法占有則不在所問。因為行為受害者是相同的,同時客體受到侵犯這一事實并不因誰從中得益而改變。犯罪人不是為自己非法占有并不能成為抗辨理由,仍然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刑法規定或者刑法理論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非是要表明行為人是為了永久性地剝奪他人的財產,并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從而說明行為對法益(財產)的侵犯程度,標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為人本人非法占有,還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樣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由此可見,行為人是為了本人非法占有還是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產生影響。
再次,刑法規定以及刑法理論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沒有限定為“以本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為目的。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