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擬出新規: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福州律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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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的標準。具體標準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一條規定, 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三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當事人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當事人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可以進入租賃住房情形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進入租賃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
第十七條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將住房轉租或者出借給他人的;
(三)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結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
(四)利用租賃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住房的,應當取得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后,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
第二十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房銷售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二)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三)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五)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六)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七)將已作為住房銷售合同標的的住房再銷售給他人;
(八)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
(九)分割拆零銷售住房;
(十)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住房;
(十一)以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住房;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
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住房租賃、銷售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信息發布者的身份進行審核和登記。當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信息發布者要求賠償。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信息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發現信息發布者存在欺詐、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刪除、屏蔽相關信息,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