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非法獲取出售提供財產信息超50條將入罪||福州律師提醒
法制網北京5月9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將入罪。司法解釋將于2017年6月1日起實施。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10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明確,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具有4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入罪標準10倍以上的等。
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