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將執行權力關進制度鐵籠未成年人不得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福州律師推薦
法制網北京3月1日訊 記者劉子陽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三個執行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意見,進一步完善執行規范體系,將執行權力關進量身定做的制度鐵籠。其中,《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明確,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坦言,過去沒有規定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導致一旦納入失信名單就等于被判了“無期徒刑”,不規定納入失信名單期限,不利于激勵失信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
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要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對以暴力、威脅方式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年至三年。
據孟祥介紹,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目前主要有三種,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報告、法院依職權調查。由于當事人的調查手段還比較有限,為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擔主要的財產調查責任。
新發布的《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有義務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解決對常見財產形式的調查問題;對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尚未覆蓋的財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調查。
實踐中,執行案款的收取方式有多種,很難做到一一對應。為此,最高法發布《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在充分借鑒各地法院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細化執行案款收取、發放、提取流程;增加對查封、扣押物品收發情況的管理;規定“一案一賬號”的執行案款歸集管理方法,力求實現執行案、款、人的一一對應。
據孟祥介紹,《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特別用八個條文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部門、物品的清點與交接、特殊物品的處理、解封后的發還期限以及物品的提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體現了“重案款、輕物品”的執行款物管理觀念的轉變,將為人民法院做到執行款、物并重管理、規范管理、細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