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正當程序將勞動者免職降薪 屬違法行為應補發工資差額||福州律師提示
?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王靜 ?| ?福州律師網專業福州律師推薦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為被告某保險公司遼寧分公司員工,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為從事保險管理相關工作,于2015年5月被任命為某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2016年4月18日,被告單位下發文件,對2016年一季度核心經營指標末位的阜新、營口、鐵嶺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予以黃牌警告,連續兩個季度排名末位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將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調整。2016年5月23日,被告單位向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報送馬某的干部免職審批表,免除馬某的某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務,但該份干部免職審批表中并無全國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和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被告單位口頭告知原告馬某停止總經理工作。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各分支機構和分公司各部門下發通知,免去馬某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務,安排馬某從事保險銷售業務工作,原告對此提出異議。另查,被告從2016年6月開始以普通保險銷售人員標準向馬某支付過度期保底工資。
【評析】
原告與被告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為保險管理崗位,2016年5月,被告通知原告不再任職某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務,并另行安排其從事保險銷售工作。保險銷售與保險管理崗位是不同性質的工作崗位,而被告報送的任免材料中并沒有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和主管領導的簽字,正式任免文件系于2016年9月份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在此之前,被告的任免程序并沒有履行完畢,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任免程序的合法性。另外,被告沒有權利在正式任免文件下發前即在2016年5月停止原告總經理職務。被告如欲對原告崗位進行調整,應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即安排原告從事保險管理相關工作,而不是將原告調整到保險銷售崗位,從而降低原告的工資。故被告存在未足額支付原告工資的情況,應補發原告工資。
(作者單位: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