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之訴||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推薦
【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之訴?具體如何操作?
【答】可以,但需滿足一定的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其訴訟只能由監護人代理。而離婚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原則上不能代理。
但實踐中不能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較多的財產,其配偶既不提出離婚,也不照顧對方,而是利用財產管理人的身份揮霍對方財產的情況發生,如果一概不允許其離婚,可能會出現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確認了在特殊情形下,他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只有在出現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時候,才能確認他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之訴。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有明確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即在特殊情形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起訴只是特殊的救濟途徑,有嚴格的限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的規定,其限制條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為了某些財產利益,既不提出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甚至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離婚。
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不僅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說家庭暴力等。換言之,只要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自己訴訟,而是由其監護人代理其提起訴訟。這樣以來,首先就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因為依據法律的規定,配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果不變更監護關系,會出現法庭上原告席與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執筆人:本書研究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0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