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干媽”泄密看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中的競業限制||福州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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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近日,風靡華人圈的“老干媽”因一起商業機密泄漏案受到聚焦。與“老干媽”簽訂了《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掌握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的離職人員賈某于競業限制期內,以假名做掩護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任職,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泄露了“老干媽”商業秘密。本期法信小編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梳理相關法律、案例、專家觀點,為讀者提供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職工違反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約定將商業秘密披露使用,第三人明知該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均構成侵害他人商業秘密行為——蘭州正豐石油化工技術裝備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奮圖過濾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無錫奮圖網業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職工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和競業限制條款,將掌握的商業秘密提供給新公司,是對商業秘密的披露;而新公司明知是商業秘密仍要求其為自己生產開發相關產品的,具有主觀故意和明顯的惡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均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號:(2013)甘民三字終第00005號
審理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1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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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離職員工違反權利人有關商業秘密的要求而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海鷹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無錫祥生醫學影像有限責任公司、莫善玨、吳榮柏、顧愛遠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公司因工作關系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在離職后的負有保守該商業秘密的義務。離職后擅自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產品生產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經營者不得違反權利人有關商業秘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規定,是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號:(1999)知終字第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 2006-03-03
3.公司員工違反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向他人泄露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海杰信拋磨材料有限公司訴上海新海拋光材料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
本案要旨:企業以合法方式獲得的制造工藝流程、技術和文本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系商業秘密。公司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應當負有保密義務;其離開公司后,違反應負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的,亦屬侵權行為。企業應知其使用的系其他公司商業秘密,仍繼續使用并進行生產銷售,其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號:(1996)松經初(知)字第1674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1.競業禁止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關系
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從事某一職業或生產某種產品,后者則是保守商業秘密。但是,競業禁止協議可以成為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所謂的一種手段,是指通過競業禁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他人泄露、使用其商業秘密的機會,其在商業秘密的保護上的作用也僅此而已。
反過來說,即使沒有競業禁止,職工離職后到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或者自辦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也負有不泄露和不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義務,如果擅自泄露或者使用,權利人完全可以依法追究。這也說明,競業禁止的作用也僅僅是減少侵權行為的機會。而且,保護商業秘密不過是競業禁止的用途之一,它還有其他用途,如避免離職的職工過于熟悉其情況而在競爭上給它造成其他的不利等,這些目的未必與保護商業秘密有關。因此,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盡管有聯系,但絕不是一回事,即便將兩者訂在一個協議中亦然。有人說競業禁止條款是保密協議的典型內容,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摘自《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理》,孔祥俊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2.涉及競業禁止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審查
競業限制義務與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審查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內容:
①競業禁止協議應由單位職工自愿承諾。包括勞動、用工合同約定、認可或默認單位有關規定等。
②競業禁止協議目的應合理。競業禁止協議應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非限制職工自由擇業和公平競爭。
③競業禁止協議中被禁止主體應適當。協議禁止的對象可以是接觸或可能接觸重要商業秘密的職工,也可以是其他職工。
④競業禁止協議所禁止的行業范圍,應與職工任職期間所接觸或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應。
⑤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單位對職工在職、離職時以及離職后競業禁止期間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單位未給予相應經濟補償的,職工離職后的自由擇業不應受到競業禁止的限制,但職工應對其任職期間所知悉的原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職工未與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仍應對其任職期間所知悉的原單位商業秘密負有法定保密義務。
涉及競業禁止的侵權糾紛中,在權利人提出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后,應將舉證的重心轉移至被訴侵權人,由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其恪守約定或反訴競業限制約定違法,披露、使用商業秘密有正當、合法、善意的根據等。否則,被訴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責任。對于違反競業禁止行為的認定,應從被訴侵權人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要求,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故意或過失,被訴侵權人披露、使用商業秘密是否與權利人商業秘密失密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害有因果關系等方面綜合考慮。
(摘自《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實務》,孔祥俊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3.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包括領域和地域限制兩個方面的內容。關于領域限制,是指離職職工不得從事與原企業競爭行為的領域。在司法審查中,一般需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限制職工在與原企業無競爭關系行業就業的約定應屬無效;二是領域限制模糊的條款約定應屬無效。如“禁止雇員在X年內,從事任何與本企業現在和將來的經營活動相沖突的行為”,這樣一來,禁止的領域成為變量,使雇員處于極大不安之中,對雇員非常不公平。
關于地域限制,是指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職工在何地域范圍,不得從事與原企業競爭的行為。奧地利《受雇人法》第36條對競業禁止協議空間限制規定有:“就有關競業禁止之形態、區域及期間不得過度不合理而傷害到勞工再就業之能力。”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于競業限制的地域限制約定過于廣泛或者并未做出明確約定,因此需要在司法審查中對地域限制進行合理限定。原告所主張的地域限制是否合理,需要結合原告經營范圍、規模、產業特點以及需要保護商業秘密的市場領先程度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原告經營范圍較大,或者從事的產業市場傳播速度較快,或者其技術秘密處于行業內領先水平,則應當將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適當擴張。反之,則應當適當縮小。
(摘自《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實務》,孔祥俊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