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替班期間受傷,屬于工傷么?
案例
2015年10月13日, 孫某因母親有病住院需要護理, 即找到礦長宋某,提出由李某替自己采煤。于是煤礦對李某進行了井下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李某即上崗工作。同時,李某需遵守該煤礦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簽到,仍然實行計件工資,由煤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015年11月20日,井下塌方,導致李某左小腿骨折,病情相對穩定后,李某向礦長宋某主張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宋某認為李某是替班,與煤礦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依據相關規定, 雙方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故確認李某與煤礦存在勞動關系是完全正確的。
認定工傷后,李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