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父親“遺產放棄”聲明應視為對父母遺產的放棄||福州繼承律師推薦案例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雷小云
【案例】
孟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即孟某二、孟某三、孟某四。被告孟某一系孟某二等人同父異母的兄弟。1988年12月16日,1993年2月13日張某、孟某先后病故,二人未留遺囑。
1949年左右,孟某夫婦在訴爭院落西院內建有北房五間;1971年左右,經孟某二申請,訴爭院落東院內建有北房五間。1993年,有關部門將訴爭院落西院宅基地登記在孟某名下,東院宅基地登記在被告孟某二名下。孟某一、孟某三、孟某四于1993年3月15日出具聲明一份,上載“關于家父孟某家庭遺產的繼承,長子孟某一、三子孟某三、四子孟某四聲明如下:其父孟某的喪事由次子孟某二料理,其家庭遺產(動產、不動產)全部由孟某二繼承。特此聲明。此聲明做為法律依據。即日起生效”。現訴爭院落除上述十間北房外,還有東廂房五間、西廂房五間、倒座房五間,均由被告孟某二占有使用。孟某二稱其于1994年左右將訴爭院落內西院五間正房進行了大范圍的翻修,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因對父母遺留的房產有爭議,孟某三作為原告將孟某一、孟某二、孟某四訴至法院,稱其1993年放棄申明僅僅表示的是對父親遺產的放棄,現在翻悔不認可該申明,要求依法繼承上述院內房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本案中,原告稱其于1993年3月15日書寫聲明表示放棄“其(孟某)家庭遺產”指的僅是放棄了對父親孟某遺產的繼承權,考慮到本地農村風俗習慣,結合原告之母先于原告之父去世之實際情況以及被告孟某二在訴爭房屋居住將近二十年之情形,本院認為聲明中所述的放棄“其(孟某)家庭遺產”指的應是放棄對孟某與張某夫婦遺產的繼承;孟某二在該院落居住長達二十余年,原告等人均未提出分割房屋之請求,現原告訴至本院對1993年3月15日的聲明表示反悔進而要求繼承,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對1993年3月15日的“遺產放棄”聲明內容的理解。
1.對“遺產放棄”聲明的理解應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出具的聲明,作為其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在對具體內容發生爭議時應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解釋方式,即: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2.對“遺產放棄”聲明應理解為對“孟某夫婦家庭遺產的放棄”。從聲明中使用的詞句看,該聲明使用的是“家父孟某家庭遺產(動產、不動產)”,理解為孟某夫婦的遺產更為合理。從農村地區風俗習慣看,在二十多年前的農村地區,“男尊女卑”、“父為大”的思想十分嚴重,考慮到雙方之母已先于其父去世五年之久,雙方之父去世后的聲明中表示父親家庭遺產全部由孟某二繼承,理解為孟某夫婦的家庭遺產全部由孟某二繼承更符合當時農村地區的風俗習慣。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看,孟某二在訴爭院落居住使用長達二十多年,并在多年前就對父親留下的房屋進行了翻建,孟某三等人當時均未提出任何異議,二十多年之后到法院起訴主張繼承父母遺產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