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約定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 ——重慶一中院判決周某撫養費糾紛案||福州離婚家事律師推薦
來源:人民法院報
裁判要旨
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不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時要求未直接撫養方每月另行支付撫養費。
案情
周治明與劉影原系夫妻關系,周某系雙方婚生子女。周治明與劉影于2007年7月2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周某由母親劉影撫養,周治明一次性支付2萬元撫養費后,不再承擔周某的任何撫養費用。父母離婚時,周某僅2歲,2萬元的撫養費不足以支付周某日常的生活費、學費等,劉影無力獨自撫養周某,向周治明主張增加撫養費,雙方協商未果。周某于2016年訴至法院,要求周治明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周某獨立生活時為止。
裁判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本案原告周某的父母在離婚協議中雖約定周治明一次性支付2萬元撫養費后,不再承擔周某的任何撫養費用。但原告的母親不能做出對原告不利的承諾,離婚協議關于撫養費的約定無效,結合原告周某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周治明從2016年5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周某撫養費600元至原告年滿18周歲。
周治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治明與劉影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離婚協議關于撫養費的約定有效,一審法院說理不當,予以糾正。而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法定權利,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未撫養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且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主要取決于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三個因素。被上訴人周某處于上學年齡,學費和生活費不斷增加,上訴人周治明有收入來源,一審法院結合上述情況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綜合認定每月600元的撫養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夫妻離婚后,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承擔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屬于較常見的家事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是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一次性支付的效力問題;二是子女是否有權要求未直接撫養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再按月另行支付撫養費。
1.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一次性支付的效力問題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未直接撫養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不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是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約定合法有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梢?,關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及支付方式,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一次性支付,法律上是予以認可的。
2.對撫養費的司法審查應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應依法保障兒童在成長中得到父母的撫養和教育。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簽訂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是具有人身屬性合同的法律關系;子女請求未直接撫養方支付撫養費,是請求撫養費的法律關系。兩者的主體不同,前者系夫妻雙方,后者系子女與未直接撫養一方;兩者的請求權基礎不同,前者系合同權利,后者系法定權利。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法定權利,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并非基于離婚協議,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義務。綜合來講,法院審查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須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合理保障兒童的受撫養權。
3.依情形變更主張增加撫養費亦應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明確了子女可以依據情形變更原則,在必要時要求增加撫養費。法院對“在必要時”的審查,意味著符合法定條件時,子女主張增加撫養費可獲支持。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對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限定條件進行了明確,“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本案被上訴人周某現11歲,正處于上學年齡,學費和生活費日漸增加,上訴人周治明近10年前支付的20000元撫養費已不夠花費,且周治明有收入來源,周某主張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定條件,故法院依法判決周治明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至周某年滿18周歲。
本案案號:(2016)渝0151民初1626號,(2016)渝01民終8169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陳義熙?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