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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于后續護理期間死亡時賠償義務人能否索回已付后續護理費 ——重慶璧山法院判決鼎鴻公司訴王宗惠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旨
受害人依據生效判決獲得后續護理費后,于護理期間內死亡,賠償義務人不能因后續護理事實未產生,而以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不當得利該后續護理費為由要求其返還。
案情
2014年12月17日,劉強駕駛貨車與行人楊培云相撞致楊培云受傷,此次事故劉強負全責,楊培云無責;經鑒定,楊培云被評定為傷殘X級、為完全護理依賴程度。劉強所駕肇事車為重慶鼎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鴻公司)所有,劉強系該公司雇請的駕駛員。2015年4月17日,楊培云起訴劉強、鼎鴻公司等要求給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對楊培云的后續護理費酌情主張5年共計14.6萬元,鼎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了該后續護理費。此后,楊培云于2016年1月18日死亡。現鼎鴻公司作為原告,以楊培云的后續護理費未實際產生為由,認為楊培云生前的配偶王宗惠、女兒楊琴乙不當得利14.6萬元,起訴要求二被告退還該款。
裁判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況。而(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38號判決書系生效判決,鼎鴻公司根據該判決給付后續護理費及楊培云獲得該后續護理費均是有法律依據的,楊培云所得該14.6萬元并非不當得利。生效判決對后續護理費的認定,是考慮到楊培云X級傷殘,綜合權衡后作出五年護理期間的認定,該判決生效后就產生確定力、既判力,且賠償義務人業已履行該判決所確定的全部給付義務;雖然楊培云已經死亡,但并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賠償義務人即原告要求返還后續護理費的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1.護理期間的確定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相對于定殘前已經實際發生的護理費而言,定殘后的后續護理費屬于受害人將來可能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法院對后續護理費作出判決時,隱含了對受害人病情治愈、病情惡化及死亡等可能結果的認識,這種認識是法官根據法律授權在自由裁量權范疇內確定的,無論受害人經治療后的結果怎樣,亦無論因此而發生的實際費用是多少,鼎鴻公司都應當以生效判決確定的數額賠付。正因為如此,法院權衡楊培云X級傷殘的特殊情況,故作出5年護理期間的認定。
2.受害人獲得后續護理費的合法來源的問題。(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38號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均按照判決履行了支付義務,楊培云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獲得后續護理費顯然不屬于沒有合法根據的情形,故鼎鴻公司訴請被告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不足;且該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楊培云的繼承人即二被告是否繼承了該項遺產以及繼承了楊培云死亡后剩余護理費的具體數額,故鼎鴻公司訴請被告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不足,應不予支持。
3.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和確定力的問題。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和確定力非經法定程序消除不得違背。要求賠償義務人一次性給付后續護理費的判決書一經生效,就產生既判效力和確定力,賠償義務人履行判決給付該后續護理費的行為,是維護判決既判力和法律權威的體現;楊培云獲得該筆款項后,該款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且后續護理費款項的轉移有生效判決為依據,不論此后楊培云如何使用、幾年內使用,均是受害人楊培云自身的權利,即便此后楊培云在法院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內死亡,也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鼎鴻公司依生效判決賠償后就無權再索回,亦不能以后續護理費未實際產生,而以受害人的繼承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4.基于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后續護理費不因損害結果加重而剝奪。后續護理費是受害人基于侵權行為而獲得的賠償,楊培云在獲得后續護理費的賠償后,因交通事故受傷過重而于該交通事故案件判決生效后的護理期間內死亡,無論楊培云是X級傷殘或完全護理依賴程度,還是此后護理期間內死亡,均系因原告交通肇事侵害所致,楊培云的死亡是傷殘結果的加重,亦是鼎鴻公司侵權損害結果的加重;若因他人侵害致傷殘獲得后續護理費后,因損害結果加重而不存在后續護理事實時,不能剝奪此前已給付的賠償,故鼎鴻公司不能要求被害人的繼承人返還后續護理費,否則明顯有違公平原則。
本案案號:(2016)渝0120民初3378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鄧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