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有效? 蘋果公司訴請無效 北京知產法院予以駁回||福州知識產權律師推薦
來源于人民法院報
? ? 本報北京3月24日訊??今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上海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由姜穎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芮松艷法官和張晰昕法官組成合議庭,經過多次庭前會議梳理確定審理焦點后,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據了解,涉案專利是申請日為2014年1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7月9日、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1430009113.9,專利權人為佰利公司。蘋果上海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2016年1月18日,蘋果上海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稱被訴決定存在漏審情形且法律適用錯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提交25份對比文件、1份《鑒定意見書》和2份《手機認知市場調查報告》等證據,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應予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佰利公司則認同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1.對于在無效宣告請求意見中有記載,但無效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并未提及的理由,應視為該理由已被其主動放棄,故被訴決定不存在漏審情形。2.鑒定機關僅能針對事實問題給出鑒定意見,對于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鑒定意見,專利復審委員會及法院均無需采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中對于法律問題發表的鑒定意見。3.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新穎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一般消費者。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創造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普通設計者。《專利審查指南》中將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的判斷主體統一規定為一般消費者,但在有關認知能力的具體規定中同時體現了消費者及設計者特征,該做法有失嚴謹,有必要針對不同條款進行相應調整。蘋果上海公司所提交市場調查報告中的被調查者不屬于上述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主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采用該調查報告并無不當。4.判斷訴爭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以誤購可能性為基本原則,即判斷兩設計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的誤購,將該判斷原則適用于本案進行分析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1、2、4均不屬于現有設計,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5.涉案專利相對于原告所提出的現有設計的各種組合方式均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綜上,判決駁回蘋果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蘋果上海公司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