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又各自再婚 還會居住在一起? 法院認為再婚后同住有違常理,駁回前妻動遷補償訴求||福州房屋拆遷安置律師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李 瀟 王加鳳
男主人突然離世,為爭公房動遷取得的安置房和補償款,前妻謊稱公房被征收前,自己一直居住其中,欲憑借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獲得全部動遷利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前妻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條件,不享有動遷利益,改判駁回其全部訴請。
????男主人離世,前妻盯上公房動遷補償
????2015年11月,因承租的公房動遷,宋益獲得一套安置房和一筆105萬余元補償金,可是房子和補償金尚未交付,宋益便于次年3月去世了。身后的遺產如何處置,立即讓這個關系復雜的家庭“炸開了鍋”。宋益的前妻凌燕和她的兒子凌小偉將宋益獨女宋藍及現任妻子曹麗告上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動遷利益。
原來,宋益共結過三次婚,宋藍是宋益同第一任妻子所生。凌燕是宋益第二任妻子,兩人于2010年5月結婚,?2015年1月離婚,凌小偉是凌燕與前夫的兒子,宋益和凌燕婚后沒有生育子女。而曹麗與宋益是2015年9月登記結婚,兩人共同生活直至宋益去世。
????證人作證前妻系同住人,一審酌定20%征收利益
????凌燕和凌小偉提出,他們倆戶口均在被動遷房屋內并長期居住于此,且屬于居住困難人員,應當優先給予安置房屋和補償款;并且公房動遷時,宋益享有居住權,宋益去世后,居住權歸于消滅,動遷利益應歸剩余同住人,即凌燕和凌小偉兩人所有。
宋藍和曹麗不同意凌燕和凌小偉的說法,表示被征收房屋是宋益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凌燕已搬離此處,且其在本市有其他住房,而凌小偉則從未在該處居住,因此兩人都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
一審法院查明,凌燕基于婚姻關系將戶籍遷入宋益承租的公房且實際居住,具備房屋同住人資格。后雖經調解離婚,但雙方當時并未對公房進行分割,這并不意味著凌燕喪失了公房的居住權。并且根據兩位鄰居的證言,二人離婚后仍共同居住于公房直至房屋被征收,故凌燕是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凌小偉未在公房實際居住,不是共同居住人。一審法院遂酌定凌燕獲得公房20%的征收利益。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離婚后各自再婚還能同住?法院二審思量常理人情
????上海一中院二審查明,凌燕于2015年5月已經再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公房承租人宋益是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死亡,故宋益屬于安置補償對象,其享有的征收補償利益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凌燕、凌小偉關于因承租人死亡,故所有征收利益應由剩余同住人享有的主張缺乏依據。其次,凌小偉雖然戶口在被征公房內,但并未在房屋內實際居住。再次,公房使用權是宋益在婚前取得,兩人離婚后,凌燕在公房內享有的居住權已經喪失了基礎;而在兩人離婚后均已再婚的情況下,凌燕主張其仍繼續居住在宋益承租的公房內,顯然有違常理,證人證言亦不足以證明凌燕離婚后仍實際居住在公房內直至房屋被征收。
綜上,法院認為凌燕對不屬于同住人,故不應享有征收利益,二審遂改判駁回凌燕、凌小偉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