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采訪曝光為名敲詐勒索 商丘一“記者”獲刑十個月||福州刑事律師提示
本報商丘3月28日電??(記者冀天福??通訊員??楊委峰??陳金華)今天下午,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借“記者”身份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被告人李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李某當庭悔罪,表示服從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商丘市睢陽區人,2015年8月,李某以“中華網河南頻道新聞部副主任”身份,伙同他人(另案處理)以曝光商丘市某公司職工孫某存在在其他公司違規兼職行為為由,強行索要孫某現金1萬元。案發后,李某將1萬元贓款全部退還。2015年11月18日,李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8月24日,取保候審中的李某又以同一身份來到商丘市虞城縣,以曝光該縣某局職工裴某接受他人宴請為由,強行索要裴某現金4000元。案發后,贓款4000元被追回。
虞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利用其職業特性,以不拿錢就在媒體曝光等威脅或要挾為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李某在參與敲詐勒索孫某一案中,能夠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在敲詐勒索裴某一案中,能夠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贓款全部被追回,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