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 索賠未超民事糾紛范疇 “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被改判無罪||福州律師網推薦
圖為庭審現場。徐志毅 攝
????本報廣州4月7日電??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郭利敲詐勒索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改判郭利無罪。
2008年9月,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兒曾食用過該品牌奶粉,遂帶女兒郭某某到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之后,郭利將家中剩下的和新購買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檢,檢出兩個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較高。隨后,郭利多次找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并向媒體曝光。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與郭利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一方人民幣40萬元,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并放棄賠償要求。
2009年6月25日,北京電視臺播出了題為《一個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頭》的報道,內容主要是郭利向該臺反映“施恩”奶粉問題。同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公司派員主動與郭利取得聯系。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雅士利公司認為郭利提出過高要求是對其敲詐勒索遂報案,郭利被抓獲。
廣東省潮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審及再審均維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該案。
廣東高院再審認為: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F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故判決撤銷潮州中院及潮安縣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審被告人郭利無罪。審判長當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涉案公司代表、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陳虹伶)
■連線法官■
該案屬于民事糾紛
宣判結束后,該案再審法官回答了媒體的提問。
該法官說,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涉案40萬元賠償協議履行后,電視臺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問題的報道,系施恩公司主動聯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皆有再次就賠償問題進行商談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征。
雖然郭利已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和再次要求的賠償數額,超出了當時有關部門處理問題奶粉事件的最高賠償標準,但在其女兒人身損害程度沒有評估鑒定,及施恩公司主動聯系其繼續協商處理糾紛的情況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賠數額超出以上標準,而認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官同時指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消費者可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方式維權。郭利提出300萬元索賠前,政府部門及媒體已向社會公布了相關奶粉的質量問題,其不具備實施要挾行為的條件,其虛構妻子因故流產、患精神病等事實,不足以引發施恩公司一方產生恐懼、害怕等精神上的強制效果,該行為不足以認定構成威脅、要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