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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坤武販賣毒品案-最高法2016年發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案例七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坤武,男,漢族,1968年7月8日出生,無業。2009年1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林坤武在福建省東山縣銅陵鎮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海洛因共計0.7克。其中,2014年11月12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兩次向吸毒人員洪某販賣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兩次向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員何某某販賣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員在林坤武家中將其抓獲,并當場從客廳查獲0.7克海洛因。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坤武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林坤武多次并向多人販賣毒品,犯罪情節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林坤武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0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毒品消費市場持續膨脹影響,涉案毒品數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販毒案件增長迅速,且此類案件在販賣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較高比例。零包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環節,直接導致毒品進入吸食、消費領域,社會危害不容忽視。因此,嚴厲打擊零包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問題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長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販賣海洛因僅0.1克,共販賣海洛因1.4克,雖然數量較少,但其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犯罪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坤武有三次犯罪前科,且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販賣毒品,主觀惡性較深。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及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的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其從重判處刑罰,較好地貫徹了嚴厲打擊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