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婚房誤購“兇宅” 仲裁支持退房||福州房屋律師推薦了解
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楊寶學?記者劉傳江)哈爾濱消費者柳某想給孩子買套房子結婚,選來選去居然選了套“兇宅”。日前,哈爾濱仲裁委裁決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仲裁委審理認為,房主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如實提供交易房產信息,致使購房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最終裁決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哈爾濱消費者柳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房主張某的一套房產,交付了1萬元定金和部分房款22萬元。在辦理房產交易過程中,柳某得知這套房里曾發生過自殺或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與之前房主張某所稱的前租房人是因吸毒過量死亡的房產信息不符。
為此,柳某多次通過中介找到房主張某要求解除合同。張某不同意。柳某向哈爾濱仲裁委申請仲裁。
庭審中,房主張某認為三方簽訂的合同補充條款中已明確約定,經買賣雙方協商,此房為現金方式交易,此房出現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且也同意對此死亡事件不追究賣方的法律責任,買方認可后才進行的交易。柳某在自愿的情況下簽的合同,現在要求解除合同,就是違約,請求仲裁庭依法駁回其請求。
哈爾濱仲裁委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是否存在導致合同可撤銷的事由。在簽訂合同時,房主張某的代理人向柳某所說的非正常死亡為前租房人是因吸毒過量死亡,而經實際調查爭議房屋發生的是他殺及自殺事件。
吸毒過量死亡和他殺及自殺雖然都屬于非正常死亡范疇,但有明顯區別。曾出現過兇案的現場對居住者明顯將構成一種心理壓力,不利于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對于“兇宅”的忌諱法律雖無直接規定,但中華民族傳統習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趨利避害的心理傾向。這種樸素情感是社會傳統遺留下來的一種善良無害的風俗,屬于法律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受法律保護。
房主張某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如實提供交易房產信息,致使柳某在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柳某請求撤銷合同的理由成立,仲裁庭應予支持。
最終,哈爾濱仲裁委裁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房主張某配合柳某將哈爾濱市房產交易中心監管的22萬元購房款退還柳某,中介公司退還柳某1萬元定金,仲裁費由房主張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