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被地鐵門夾傷是不是工傷?| 勞動法庫||福州勞動法律師推薦
文 | 沈佳立,上海市虹口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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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司馬北系某單位職工,某日搭乘地鐵上班途中,因其急于沖入即將關閉的地鐵車廂,導致其被站臺安全屏蔽門夾傷(后經診斷為輕微骨裂)。
司馬北當即向站點公安報警,民警到場作了記錄。
傷愈后,司馬北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爭議焦點】
本案之焦點為,該起事故是否屬于上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各方意見】
司馬北認為,其上班途中在地鐵站臺受傷的事實客觀真實,有接警記錄為證,故其受傷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范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企業認為,接警記錄僅能證明司馬北受傷的事實,但無法對其所受傷害的事故性質作出認定,既無法證明其受到的是軌道交通事故傷害,又無法認定司馬北有無責任,故不應認定其為工傷。
【最終結果】
人社部門收到司馬北的工傷認定申請后,走訪了地鐵公司及軌交警方。
地鐵公司表示,司馬北的受傷經過屬實,地鐵方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的責任,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軌交警方表示,該起事件為客傷事件,不屬于軌交警方受理范疇,不符合警方立案標準。
經過調查,人社部門最終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實務分析】
隨著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方式也越發多樣化。對此,《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此次事件中,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主要基于以下三點理由:
一、該起事件的性質不明。
一般來說,是否屬于交通事故及事故方責任分擔往往由交警部門認定,以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一般由軌交警方、水上公安、鐵路警方、相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在軌交警方表示該起事件不屬于其受理范疇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該起事件為城市軌道交通事故。
且,根據行政法職權法定原則,人社部門并無對受傷事件進行性質認定的職權。
二、該起事件的責任不清。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該起事件中,職工只能提供當天的警方接警記錄,記錄只記載了受傷的事實,既無性質認定,又無責任劃分。
三、職工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0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馬北在地鐵站臺受到的傷害,與工傷案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雖不能享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待遇,但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地鐵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故,司馬北之受傷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軌道交通事故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