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止咳水出現成癮患者,大量販賣止咳水會被判刑!||福州刑事律師提示
《南方周末》2017年3月16日報道《吃藥變吸毒,“*****(為某種止咳藥水)”首現成癮患者》,“刑事實務”公眾號于2016年3月24日也做過相關專題《大量販賣止咳水如何定罪》指出: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5年4月3日發布《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規定國家從2015年5月1日起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理。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提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而管制類的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兩種,因此那作為第二類的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搖頭水、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屬于毒品了。對于目前社會上存在大量非法販賣能讓人成癮的止咳水的行為,應按照販賣毒品罪處理。(后附相關判例)
最近《南方周末》報道的部分內容:
癱軟無力、手腳浮腫,絕不能再繼續下去了。2017年2月16日,黃俊橫下心,走進了成癮和心理治療中心。
42歲的身體,正一天天衰老下去。胃變得脆弱,每餐都吃不了幾口,吃完還會吐出來。黃俊說自己快不行了,“越來越像個廢人”。護士測了他的心率,每分鐘只有30次,而正常人是每分鐘60到100次。
真正的人生早已不復存在,甚至連自己是誰,都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存在著兩個“黃俊”,一個生于廣州,長途貨車司機;第二個則在2014年因治病而起。那一年,很少生病的他咳嗽發作,匆忙在藥店買了瓶最常見的“*****(為某種止咳藥水)”。按照正常劑量,每日三次,每次15毫升。他求治心切,100毫升的藥水三次就喝得精光。
一口氣喝掉六瓶藥水,咳嗽好了。他也愛上了“*****(為某種止咳藥水)”。
源源不斷攝入的藥水讓軀體產生欣快感。清醒時,他告誡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停藥不到10個小時,就感覺胸悶、頭痛、渾身冒冷汗、骨頭發癢如萬蟻噬髓。他擰開藥瓶,整個人都在發抖。
這是個軀體和惡魔不斷糾纏的噩夢,也是記憶被破壞、精神被撕裂的過程——十年前,南方周末曾披露珠三角地區存在的“*****(為某種止咳藥水)”濫用成癮問題(詳見2007年12月18日《“*****(為某種止咳藥水)”地下銷售鏈調查》);十年后的2017年2月,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廣東省二醫)和華南師范大學的一項研究證實,止咳水真的會改變大腦的結構和功能,讓大腦“不正常”。
但對曾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任職的成癮和心理治療中心負責人何日輝而言,黃俊的出現,依然讓他吃驚——從事藥物成癮臨床治療13年,這位中國毒理學會藥物依賴毒理專業委員會委員,還是第一次遇到“*****(為某種止咳藥水)”成癮患者。作為非處方藥,極有可能,也是國內首例。
食藥總局官網顯示,國內共有118家企業生產“*****(為某種止咳藥水)”。藥品的主要功效為鎮咳祛痰,注意事項一欄通常都會標明:本品不宜長期服用,服藥3天癥狀無緩解,應去醫院就診。
以下是相關規定和裁判文書(來源于“刑事實務”公眾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
2015年 第10號
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4月3日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深羅法刑一初字第971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戶籍地廣東省汕尾市,暫住深圳市龍華新區。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羈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暫住深圳市龍崗區。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羈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戶籍地廣東省陸豐市,暫住深圳市羅湖區。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羈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刑訴(2015)1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應小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21時許,購毒人員林某彬電話聯系被告人王某某求購毒品止咳水,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后雙方約定次日交易。2015年5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致電林某彬約其至本市羅湖區人民南路錢柜KTV門口見面。當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三人一起在上述地點與林某彬進行交易,被告人劉某某將一個裝有10瓶止咳水的紙盒交給林某彬,收取了林某彬人民幣10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將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及林某彬當場抓獲,民警現場從被告人劉某某身上繳獲毒資人民幣1000元,從林某彬處查獲雙方交易的10瓶止咳水,民警另從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座位前的桌面上繳獲20瓶止咳水,從被告人劉某某包內繳獲5瓶止咳水,從被告人陳某某包內繳獲4瓶止咳水。經鑒定,繳獲的39瓶止咳水共凈重4680毫升,均檢出可待因成份。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下列證據:1.物證:涉案毒品39瓶止咳水、毒資人民幣1000元;2.書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疑似毒品收條、通話記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資料;3.證人證言:證人林某彬的證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獲經過;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毒品檢驗報告;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辨認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在法庭上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及上述證據無異議,承認控罪,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的上述事實客觀、真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經當庭質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相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繳獲的上述毒品,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林根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高巖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