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師推薦||贈給孩子的房子為何難撤銷?
如今,有些家庭為了維系家庭財產不被分割或旁落,或是夫妻離婚對財產爭執不休時找個折中的解決方式,會選擇簽協議將房子直接給孩子。不過,協議簽訂后,也有一些夫妻,因為感情變故、撫養矛盾和重組家庭等原因,又反悔要撤銷贈與。殊不知,房子給出去容易,想要回來卻絕非易事。
故事 1
夫妻買房給兒子
離婚之后要撤銷
經過家庭內部協商,婆婆楊女士同意幫小兩口一把,拿出自己的積蓄給他們交了全款。可楊女士擔心的是,她給出了錢,房子卻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她的權利如何保障?萬一哪天兩口子感情不和鬧離婚,她出錢買的房子豈不是要被“外姓人”分走?
楊女士考慮再三,和夫妻倆共同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購房全款由楊女士出資,楊女士可以終生居住,夫妻倆日后共同償還這筆錢。不論張先生夫妻的婚姻發生任何變化,該兩限房都不許分割及變賣,此房的所有權歸夫妻倆的兒子,也就是楊女士的孫子所有。
這樣一來,楊女士的錢不會打水漂,房子也確保不被分割。
好景不長,兩口子還沒來得及住進新房,婚姻就先亮起了紅燈。經法院判決,夫妻倆離婚,兒子歸房女士撫養。
隨后,張先生又將前妻和兒子起訴,認為家庭關系發生重大變故,兒子尚且年幼,房屋產權手續也沒有辦理完畢,樓房也沒有交付使用,對兒子的贈與合同實際未能生效,起訴要求撤銷贈與。
之前一家人說得好好的,不論婚姻如何變化,房子都歸兒子,張先生為什么變卦了?撤銷了贈與,房子又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割,不是違背了不分房的初衷嗎?
在法庭上,房女士道出了張先生心里的小九九。房女士說,因為法院判兒子歸她撫養,前夫認為房子名義上是贈與了兒子,但實際卻將由房女士掌控。也就是說,老張家買的房子,給了房女士,跟張先生沒關系了,因此才提起訴訟。
房女士說,當年的協議是三方在綜合考慮了婚姻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制定的房屋處理方案,經過了三方的協商和妥協。協議中包括借款、還債、產權歸屬等多項內容,如果任何一項內容反悔,都將破壞協議的整體性。
法院認為,協議是三方當事人考慮各種因素后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在簽訂協議時,各方就已經考慮到了可能發生的婚姻變化,張先生的理由不能獲得支持。
而且,將房子贈與兒子是夫妻倆共同作出的,在房女士不同意撤銷的情況下,張先生無權撤銷贈與。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故事 2
父親愛“反悔” 孩子贏官司
提及原因,趙先生說,前妻不讓他看女兒,女兒也不愿意見他,雙方有了很深的矛盾。加上自己的經濟狀況和身體也不好,因此要求撤銷贈與。
李女士反駁說,她從沒有阻止前夫看望孩子,離婚后前夫一次都沒有去家里或學校看過孩子。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孩子,她不同意撤銷贈與。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父親以賣房的方式撕毀了自己十年前對孩子的承諾。
小鄭的父母十幾年前就離婚了,當時年幼的小鄭還在讀書。父母約定將他們的一套位于昌平區的房產贈給兒子小鄭。此后,小鄭便跟著母親生活,所有生活開銷全都是母親一人承擔。離婚十年后,已經再婚的父親鄭先生利用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優勢,將房子賣了。
得知消息后,小鄭的奶奶和姑姑多次找鄭先生理論,可鄭先生根本不理會。小鄭覺得父親不僅言而無信,更重要的是,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不僅賣了他自己的那部分,還把本應屬于媽媽的那一半也據為己有了。已經成年的小鄭將父親告上法院,要求父親將賣房款還給自己。
兩起案件,孩子都贏了官司。
趙先生要求撤銷贈與沒有獲得法院支持,而小鄭的父親被法院認定故意將已經贈與的財產再轉賣他人,不履行贈與條款確定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評估的房屋價格賠償兒子90萬余元。
故事 3
一紙贈與協議 保住孩子權益
不過,金女士心里總有一個隱憂。在她看來,前夫瀟灑又多金,離婚之后必然會重組家庭,雖然夫妻財產都已分割,但金女士仍然覺得這些財產是兩人苦心經營下來的,不希望丈夫名下的巨額財產白白便宜了別人。
于是,在辦完離婚手續的當天,兩人中午一起吃飯時,金女士提出,希望前夫王先生保證,今后如果再婚或者有其他意外,他名下的房產都留給孩子。為公平起見,金女士也作出相同的承諾。
豪豪是倆人的獨生子,把財產給孩子,看似是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王先生同意了,兩人當即寫下保證書,“如再婚或者出現任何意外,各自名下所有房產全部歸豪豪所有。”雙方簽字,各執一份。
幾個月之后,金女士因心情抑郁自殺身亡。金女士的母親要求和豪豪一起繼承遺產時,才得知當初二人寫下的保證書。金女士名下的幾套房產都在市中心,價值數千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女士與王先生簽訂的保證書是二人對自身利益的處分,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傳統觀念考慮,父母將所有的財產留給子女符合人之常情,保證書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愿簽署,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證書中提到“任何意外”,應包含死亡之意,當金女士去世后,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此金女士名下的房產,在其去世后,應按照其本人意愿,由其子豪豪所有。因此,駁回了金女士的母親要求繼承房產的請求。
在訴訟過程中,豪豪已經年滿18歲,判決之后,他便將母親的房產變更到自己名下了。
剖析
在這些案件中,房屋產權均未變更到孩子名下,贈與人不愿意贈與了,為什么就不能撤銷?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程樂法官解釋,夫妻因為離婚將共同財產協議約定給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應視為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與單純的贈與行為性質并不相同。幾年前,北京高院曾經專門發布了一個類似案件的判決書作為指導性案例。各法院都統一尺度,參考裁判。
首先,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構成了一個整體,與其它財產的處分互為前提、互為結果。在沒有證據證明一方受到欺詐、脅迫的前提下,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同時,離婚協議各個條款的訂立都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這一目的,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誘發道德風險。
其次,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夫妻二人對共同財產,都沒有單獨處分的權利,需要雙方同意才能處分。夫妻雙方既然都表示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撤銷時也必須是雙方都同意才行,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從另一方面來說,撤銷難反映出法律對夫妻贈房協議效力的認定和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力度。在夫妻就想把財產都給孩子,而因孩子未成年受到所有權轉移上的限制時,簽訂協議贈與似乎是個權宜之計。
程樂法官說,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房產以協議方式贈給孩子有利有弊,雖然能保護孩子的利益,但是可能會受到財產處置上的制約。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充分考慮各種結果和利弊之后作出最終的決定。
來源:北京晚報